伙伴端(PC) 客户端(PC) 思法汇成小程序 全民打假小程序 伙伴端小程序

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边界:7-Eleven诉耐克商标侵权案的法律逻辑与合规启示

 

2026年7月初,7-Eleven起诉耐克商标侵权一案引发行业广泛关注。一款尚未正式大规模发售的Air Max 95运动鞋,因采用橙、绿、红三色条纹配色,被全球便利店巨头7-Eleven指控侵犯其颜色组合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并非简单的“配色撞车”纠纷,它折射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延伸趋势:商标保护的客体已从传统的文字、图形,逐步扩展至颜色组合、特有装潢等非传统视觉标识。本文结合已公开的案件事实与中美商标法律规则,客观拆解该案的核心争议、权利基础与合规启示。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缘起

1.     诉讼背景

2026年7月1日,7-Eleven Inc.(以下简称“7-Eleven”)正式向美国得克萨斯州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3:26-cv-02201。原告主张耐克即将发售的Air Max 95 Big Bubble鞋款,未经授权使用了其标志性的橙、绿、红三色条纹标识,构成联邦商标侵权、州级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起诉后,涉案鞋款已在耐克官方部分渠道、部分地区做下架处理。

2.     涉案鞋款的争议细节

图:耐克新款Air Max 95运动鞋

被控侵权鞋款属于耐克「Convini Pack」(便利店主题系列),设计灵感指向日本便利店文化,系列内共包含两款配色:一款对应7-Eleven的橙绿红视觉,另一款对应罗森便利店的蓝白红视觉。其中引发侵权指控的核心设计与营销安排包括:

Ÿ 视觉层面:鞋身侧面的波浪形分层结构,采用橙、绿、红三色依次填充,与7-Eleven经典的三色横向条纹视觉特征高度近似;鞋垫印有便利店货架的模糊图案,进一步强化便利店主题。

Ÿ 营销层面:鞋款发售日期选定为7月11日,恰好对应7-Eleven年度品牌促销日“7-Eleven Day”;潮流媒体、二手交易平台及普通消费者普遍将该鞋款称为“7-Eleven 联名款”,已出现实际混淆的市场表现。

3.     事前沟通与过往合作背景

根据诉状披露,7-Eleven在2026年6月中旬就已注意到该鞋款,并多次主动与耐克协商,要求调整鞋款设计或推迟发售计划,但耐克未予采纳,仍持续推进宣传与发售筹备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并非首次产生商业交集:2020年耐克曾计划与7-Eleven联合推出Nike SB Dunk Low联名鞋款,原计划配合东京奥运会发售,后因赛事推迟等原因取消公开发售。该事实可佐证耐克明确知晓7-Eleven的品牌视觉体系与商业授权规则,不存在 “不知情” 的抗辩基础。

 

二、核心权利基础:颜色组合商标的法律保护规则

公众最普遍的疑问是“颜色也能注册商标?”。实际上,固定排列的颜色组合属于法定可注册的商标类型,但其确权与保护有严格的法律边界,中美法律体系对此均有明确规则。

1.     美国法下的颜色商标保护体系

(1)美国是颜色商标保护规则较为成熟的司法辖区,相关规则由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与《兰哈姆法案》共同确立:

Ÿ 单一颜色的保护门槛: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Qualitex Co. v. Jacobson Products Co.(514 U.S. 159)案中首次明确: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核心要件:一是具备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即消费者已将该颜色与特定商品来源建立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二是不具有功能性,即该颜色并非实现产品实用功能所必需,不会不正当地限制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

Ÿ 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逻辑:相较于单一颜色,固定顺序、固定比例、固定排布的颜色组合,更容易满足显著性要求。《兰哈姆法案》明确将颜色组合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只要经过长期稳定的商业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即可注册并获得排他性保护。

(2)7-Eleven的权利基础

根据诉状内容,7-Eleven的三色条纹商标具备较为稳固的权利基础:

图:7-Eleven的几枚权利商标

 

Ÿ 长期使用形成的显著性:至少自1987年起,7-Eleven就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橙、绿、红横向三色条纹标识(其内部称为“Tri-Color Mark”),至今已近40年,该配色组合已与7-Eleven品牌建立强对应关系。

Ÿ 联邦注册与不可争议地位:7-Eleven 持有多项涉及该三色组合的联邦注册商标,其中部分注册覆盖服装、鞋类、帽类等品类;部分商标已进入“不可争议”(incontestable)状态 —— 根据《兰哈姆法案》,商标连续注册使用满5年并完成法定宣誓后,其注册的有效性难以再被挑战。

Ø 经典参考:红底鞋案的边界规则

——Christian Louboutin红底鞋案是颜色商标保护的标杆案例。2012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Louboutin v. Yves Saint Laurent案中裁定:Louboutin的“与鞋面形成色彩对比的红色鞋底”具备显著性,属于有效注册商标;但全红色的鞋子不在其保护范围内。该判决清晰划定了颜色商标的边界:保护的是特定使用场景下的识别功能,而非对某一颜色的绝对垄断。

2.     中国法下的颜色组合商标规则

我国《商标法》(2019年版)第八条明确将“颜色组合”列为可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型,与文字、图形、字母等传统商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Ÿ 注册核心条件:颜色组合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能够区分商品来源。通用的色彩搭配、仅起装饰作用的颜色组合无法获得注册;只有经过长期、广泛的商业使用,使消费者将该颜色组合与特定品牌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才符合注册要求。

Ÿ 保护范围限制: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严格限定于核准的颜色搭配、排布方式与核定使用商品,不得垄断通用颜色,也不得延伸至功能性使用场景。目前国内已有多个颜色组合商标的成功注册案例,如蒂芙尼蓝、爱马仕橙等均已在对应品类完成商标布局。

 

三、本案侵权认定的核心争议焦点

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是“混淆可能性”,结合本案事实,双方的争议将集中在以下三个核心维度:

1.     标识近似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

7-Eleven主张侵权的核心逻辑是:被控鞋款的三色设计与其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叠加系列营销安排,已导致消费者产生联名误认。

Ÿ 原告的核心依据:鞋身三色的选择顺序、横向排布逻辑与原告商标高度重合;鞋垫图案、系列主题、发售日期等多重元素共同指向7-Eleven品牌,已造成市场实际混淆 —— 多家潮流媒体、二手交易平台均将该鞋款标注为“7-Eleven联名款”,大量消费者询问是否为官方合作。

Ÿ 被告的潜在抗辩方向:耐克可从两方面进行抗辩:一是 Air Max 95 鞋型本身具有波浪形分层的固有结构,三色是填充在结构中的配色,与原告规整的横向条纹标识在比例、形态上存在实质差异;二是鞋身显著位置标注有耐克Swoosh商标,普通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商品来源,不会产生来源混淆。

2.     主观恶意的认定

主观过错程度直接影响赔偿金额,也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7-Eleven在诉状中使用“冷酷且恶意的漠视”描述耐克的行为,意在主张其构成故意侵权,进而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撑其主张的事实包括:

(1)起诉前已多次沟通预警,耐克仍执意推进发售;

(2)双方曾有联名合作历史,耐克明确知晓原告的商标权利与授权规则;

(3)刻意选定原告品牌日发售,且以便利店为全系列主题,搭便车的意图明显。

若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故意侵权,根据美国《兰哈姆法案》,可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基础上,支持最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3.     颜色商标的保护边界:是否构成颜色垄断

公众普遍担忧颜色商标会造成 “颜色垄断”,这也是本案的社会争议核心。实际上,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有明确边界,并不会导致颜色被个别品牌独占:

Ÿ 保护的是“识别功能”而非颜色本身:7-Eleven无权禁止所有商家在任何产品上使用橙绿红三色,仅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三色组合。

Ÿ 合理使用不受限制:如果只是使用同类颜色,但排布方式、使用场景不同,不会让消费者联想到特定品牌,则属于正常的设计创作,不构成侵权。

 

四、与LV诉茉莉奶白案的规则差异

近期两起商标纠纷常被并置讨论,但二者的法律逻辑存在本质区别,清晰区分有助于理解商标保护的不同层级:

 

 

五、案件走向与品牌合规启示

1.     案件可能的走向

从美国同类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实践来看,本案最终以和解结案的概率较高:耐克大概率会正式停止发售该配色鞋款、下架全部相关宣传物料,并支付一定金额的和解金。若案件进入实体审理,7-Eleven稳固的商标权利基础、耐克的主观过错证据,都会使耐克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2.     对品牌方的合规启示

(1)设计前置检索,覆盖非传统商标

品牌在推出新品配色、视觉设计前,不能仅关注美学效果,需针对目标市场做全面的商标检索。检索范围不能局限于文字、图形商标,还需覆盖颜色组合、立体商标、特有装潢等非传统标识,避免无意识的权利冲突。

(2)标志性视觉及时确权布局

对于品牌标志性的配色、视觉组合,应及时申请颜色组合商标注册,建立完整的视觉标识保护体系。尤其是连锁品牌、潮流品牌,其标志性配色往往具有极高的品牌识别价值,提前确权既能防范他人仿冒搭车,也能避免自身陷入侵权纠纷。

(3)把握 “灵感致敬” 与 “侵权搭车” 的边界

以文化、行业符号为灵感的设计创作,应当避免完整照搬他人的标志性识别元素,更不能配合特殊营销节点、主题文案刻意引导消费者产生联名误认。单纯的文化灵感参考与刻意的商业搭便车,在法律上有清晰的边界。

(4)权利冲突优先评估协商

如果收到他人的权利预警函,应第一时间评估侵权风险,积极沟通调整方案。明知存在权利瑕疵仍执意推进商业落地,会被认定为主观恶意,显著加重赔偿责任与品牌声誉损失。

 

结语

从LV的四叶花卉图形,到7-Eleven的三色条纹,近期的商标纠纷共同印证了一个趋势:品牌无形资产的保护边界,正在从传统的名称、Logo,向色彩、版式、视觉风格等更细分的维度延伸。

 

对所有品牌而言,这既是需要警惕的合规风险,也是搭建自身品牌资产护城河的机遇。唯有将知识产权合规前置到设计、营销的全流程,才能在视觉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既尊重他人权利,也守护好自身的品牌价值。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实际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案指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