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7-Eleven Inc.(以下简称“7-Eleven”)正式向美国得克萨斯州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3:26-cv-02201。原告主张耐克即将发售的Air Max 95 Big Bubble鞋款,未经授权使用了其标志性的橙、绿、红三色条纹标识,构成联邦商标侵权、州级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起诉后,涉案鞋款已在耐克官方部分渠道、部分地区做下架处理。
单一颜色的保护门槛: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Qualitex Co. v. Jacobson Products Co.(514 U.S. 159)案中首次明确: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核心要件:一是具备“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即消费者已将该颜色与特定商品来源建立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二是不具有功能性,即该颜色并非实现产品实用功能所必需,不会不正当地限制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
——Christian Louboutin红底鞋案是颜色商标保护的标杆案例。2012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Louboutin v. Yves Saint Laurent案中裁定:Louboutin的“与鞋面形成色彩对比的红色鞋底”具备显著性,属于有效注册商标;但全红色的鞋子不在其保护范围内。该判决清晰划定了颜色商标的边界:保护的是特定使用场景下的识别功能,而非对某一颜色的绝对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