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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起诉、索赔跳崖式变动:最高法罕见谴责“专利碰瓷”,IPO狙击时代终结?

一场由日化公司发起的 “机器狗专利战”,不仅撕开了专利投机诉讼的遮羞布,更成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以 “谴责” 措辞定性恶意诉讼,明确划定维权与滥权的司法红线。


一、核心事件:一场精心算计的 “专利闹剧”


1.主体错位:日化公司跨界起诉“具身智能第一股”


2025 年 6 月 25 日,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韦美”)从关联公司手中受让了名称为 “一种电子狗” 的发明专利(专利号:CN106384471B)。

这家成立于 2005 年的企业,注册资本仅 55 万元,2024 年参保员工仅 2 人,主营业务为食品互联网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与智能机器人研发无任何业务关联。其法定代表人周某及关联公司此前已提起 20 余起专利诉讼,且无一胜诉,具备丰富的专利诉讼操作经验。


仅 5 天后的 2025 年 7 月 1 日,露韦美便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杭州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树科技”)生产的 Go2 机器狗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而此时,宇树科技正处于科创板 IPO 上市辅导备案的关键阶段,是国内具身智能领域的头部企业,2025 年人形机器人实际出货量超 5500 台。

宇树科技 Go2 四足机器狗,为本次涉诉核心产品


更反常的是索赔金额的设计:起诉状中露韦美声称宇树科技侵权获利达数千万元,但书面索赔仅标注 500 元,同时附注 “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并主张按侵权获利的 3-5 倍承担惩罚性赔偿。按 500 元标的额计算,该案案件受理费仅需 50 元,以极低的诉讼成本即可启动程序。


2. 技术实质:三项核心特征完全不匹配


一审法院经技术比对,直接认定 Go2 机器狗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核心差异集中在三项关键技术特征:


2025 年 9 月 26 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露韦美全部诉讼请求。


3. 二审闹剧:8000 万与 500 元的反复横跳


露韦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后续操作被法官直言 “罕见”:


  二审询问前,提交《先行赔付申请书》,请求先行判决宇树科技赔付 8000 万元;

  二审询问中,当庭明确赔偿请求为 8000 万元,并陈述详细计算依据;

  询问结束仅 1 天后,又提交《诉讼标的明确函》,将赔偿金额调回 500 元。


最高法在判决书中直接评价:“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 先用 8000 万天价索赔制造舆论威慑与上市压力,再用 500 元低标的规避 40 余万元的高额诉讼费,本质是将诉讼作为牟利工具,完全违背诚信原则。


2026年2月3日,最高法作出(2025)最高法知民终 756 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露韦美公司的上述诉讼行权行为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


4. 连环诉讼终被定性:两案均构成恶意诉讼


Go2 案败诉后,露韦美并未收手。2025 年9月12日,其又以同一专利起诉宇树科技另一款热销产品 A2 机器狗侵权。这一次,宇树科技提起反诉,主张对方构成恶意诉讼并索赔 8 万元合理开支。

宇树科技 A2 四足机器狗,第二款涉诉产品

诉讼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宣告涉案 “一种电子狗” 发明专利全部无效,核心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权利基础自始不存在。


2026 年 4 月 24 日,最高法作出(2026)最高法知民终 96 号终审判决,驳回露韦美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露韦美针对 Go2、A2 两款机器狗提起的两起诉讼均构成恶意诉讼,判令其赔偿宇树科技合理开支 8 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 3700 元


最高法特别指出:宇树科技主张的 8 万元仅为一审律师费与专利无效申请费,尚未包含二审支出,相较于恶意诉讼造成的实际损失 “可谓微乎其微,仅系象征性赔偿”,为后续案件提高赔偿标准留下了空间。

 

二、司法定性:恶意诉讼的四大认定标准


在本案中,最高法系统阐述了专利恶意诉讼的认定框架,确立了主客观相统一、全流程综合判断的裁判规则,核心考量四大要件:


1. 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


这是认定恶意诉讼的客观前提。本案中,仅凭 “可变色仿生毛皮” 一项特征,即可清晰判断被诉产品不构成侵权;且涉案专利最终被宣告全部无效,进一步印证了权利基础的严重瑕疵。法院强调,对于技术差异显而易见、普通公众即可判断不侵权的诉讼,应当优先推定原告存在主观过错。


2. 权利人明知瑕疵,存在主观过错


主观恶意是核心要件。法院综合多重因素认定露韦美存在明显过错:

  法定代表人有 20 余起专利诉讼经验,具备专业判断能力;

  受让专利仅 5 天即起诉,未做合理的技术比对与尽职调查;

  Go2 案一审已判不侵权,仍针对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 A2 产品重复起诉;

  诉讼中反复变更索赔金额,以规避诉讼费、施加不当压力。


3. 诉讼行为已造成实际损害


两案均发生于宇树科技 IPO 关键节点,导致企业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监管机构及投资者专项说明诉讼情况,引发市场疑虑,干扰了正常的上市进程与经营秩序,直接产生了律师费、无效申请费等合规成本。


4. 诉讼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强调,认定恶意诉讼需秉持系统观念,统筹考量诉前、诉中、诉内、诉外全流程因素,而非仅孤立判断某一行为。精准选择上市节点起诉、刻意设计诉讼标的额、重复提起同类诉讼等行为,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滥用权利链条,与企业损失直接相关。


法律依据层面,该认定的规范基础包括:


  《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第 179 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专利法》第20条第1 款(行使专利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三、行业透视:IPO 专利狙击已成科创企业 “暗礁”


露韦美案并非个例,它指向的是国内日益猖獗的 “IPO 专利狙击” 现象 —— 精准选择企业上市辅导、审核、聆讯等关键节点发起专利诉讼,利用资本市场对诉讼风险的高度敏感性,实现拖延上市、压低估值、索取和解金等不正当目的。


1. 行业数据:过半 IPO企业曾遇司法干扰


据证券时报 2026 年 6 月 23 日报道,2025 年以来累计有 53 家企业在 IPO 期间涉及司法案件共计 133 件,其中涉及发明专利、行业竞争类的专利狙击案件达 10 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这类行为的核心逻辑是:科创企业上市阶段对负面信息高度敏感,为避免进程受阻,往往倾向于支付和解金息事宁人;而碰瓷方仅需极低的诉讼成本,即可博取高额和解收益,即便败诉也几乎没有额外代价。


2. 典型先例:灵鸽科技案的标杆意义


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无锡灵鸽科技 IPO 狙击案:


  2022 年 12 月 29 日,北交所受理灵鸽科技上市申请;

  仅十余天后,竞争对手佛山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 2300 万元,恰好达到灵鸽科技当期净资产 10% 以上,触发强制信息披露规则,上市进程直接中止;

  事后查明,原告刻意隐瞒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已出具的负面专利评价报告 —— 该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无锡中院 42 天内审结,认定原告构成恶意诉讼,判赔 40 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最高法二审维持原判;

  2023 年 12 月,灵鸽科技成功在北交所上市。

该案已被最高检纳入 2026 年 6 月发布的《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成为 IPO 专利狙击类案件的标杆样本。


3. NPE 模式:专利蟑螂的本土化变种


露韦美的操作模式,本质是国际通称的 NPE(非实施主体,俗称 “专利蟑螂”)的本土化形态:自身不从事技术研发与产品生产,通过受让、囤积专利,以诉讼为工具向实体企业索取许可费或和解金。


本案中,涉案专利沿着 “建林电气→连好科技→露韦美” 的关联公司链条流转,最终由一家无相关业务、无司法纠纷记录的 “干净” 主体出面起诉,以此规避司法追责与商誉影响。公开信息显示,其关联公司建林电气涉及 56 起司法案件,近 3 成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被告多为银行等机构,属于典型的专利诉讼专业户。

 

四、制度补位:司法 + 监管组合拳抬高违法成本


针对专利恶意诉讼尤其是 IPO 狙击现象,我国司法与监管层面正在加速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制度规则持续完善。


1. 顶层协同:最高法 + 证监会联合规制


2025 年 5 月 15 日,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恶意制造诉讼案件、刻意阻断发行上市审核流程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主体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首次从顶层设计层面打通了司法与监管的协同治理渠道。


2. 规则细化:司法解释明确 IPO 狙击属恶意


2025年12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第 25 条明确将“明显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故意在他人股权融资、首次公开募股、增发股票、商业并购、参与投标等重要时点,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拖延、影响上述程序”列为认定恶意诉讼的典型情形,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为 IPO 专利狙击定性提供了直接依据。


3. 检察监督:拓宽恶意诉讼追责渠道


2026 年 6 月 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5 件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明确检察监督标准:明知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在企业上市等重要节点起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认定为恶意诉讼;检察机关可通过大数据筛查批量维权线索,主动介入监督,对情节严重的移送刑事追责。


4. 赔偿突破:全面赔偿原则逐步落地


最高法在宇树案中突破性地明确了恶意诉讼的赔偿范围:财产保全损失、商业机会丧失的预期利益损失、应对诉讼的全部合理支出(含专利无效宣告费用),均可纳入损害赔偿范围。这意味着过往 “象征性赔偿” 的局面将被打破,恶意诉讼的违法成本将大幅提升。


据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公开数据,法庭成立 7 年来,共作出司法处罚 13 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18 件、提出司法建议 3 件,认定虚假诉讼 1 件、恶意诉讼 8 件,规制力度持续加码。

 

五、企业应对:五步构建全链条防御体系


面对专利恶意诉讼与 IPO 狙击风险,科创企业可从五个维度构建防御体系:


1. 前置排查:提前 12-18 个月启动专利风控


IPO 申报前 12-18 个月,启动全面的专利风险排查,覆盖专利权属、权利有效性、核心技术自由实施度、信息披露一致性等维度,预留充足整改时间,将风险化解在上市程序启动前。


2. 釜底抽薪:同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


一旦遭遇诉讼,第一时间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无效是瓦解恶意诉讼最根本的手段 —— 宇树科技正是通过无效程序,使涉案专利全部失效,从根源上推翻了对方的权利基础。


3. 主动反诉:抬高对方违法成本


不要因 “怕麻烦”“赶进度” 而选择和解,积极提起恶意诉讼反诉,不仅可主张律师费、无效费等合理开支赔偿,还能通过司法认定向资本市场传递正面信号,打消投资者疑虑。灵鸽案、宇树案均证明,反诉是遏制碰瓷行为的有效手段。


4. 固定证据:全程记录异常诉讼行为


完整留存对方诉讼中的反常行为证据:起诉时机与上市节点的对应关系、索赔金额的异常变动、拒绝提供侵权产品实物比对、刻意隐瞒权利瑕疵等,这些都是法院认定恶意诉讼的关键事实依据。


5. 动态预警:监控竞争对手专利与诉讼布局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对同行、NPE 机构的专利申请、转让、诉讼历史进行动态监控。类似露韦美关联公司 50 余起诉讼记录这类公开信息,本可作为风险预警信号提前识别。

 

六、企业 IPO 专利风险排查清单


为帮助科创企业将上述防御策略落地到 IPO 全流程,以下提供可直接对照执行的专利风险排查清单,覆盖申报前 18 个月至过会敏感期的全周期风控节点,可逐项核查、留痕归档,从根源规避专利恶意诉讼与 IPO 狙击风险。


(一)排查总体规划:时间轴 + 责任分工


1. 分阶段执行时间轴


2. 核心责任分工


  牵头部门:知识产权部 / 法务部(统筹执行)

  协同部门:研发部(技术比对)、董秘办(信息披露)、人力资源部(人员权属)、采购部(供应链风险)

  外部机构:专利代理师(FTO 检索 / 无效预案)、IPO 律师(合规性把关)、保荐机构(披露口径对齐)


(二)核心排查模块


模块 1:专利权属与法律稳定性排查


核心目标:确保核心专利无权属争议、权利稳定,避免因专利本身瑕疵被监管问询或被对手狙击。


模块 2:核心产品自由实施(FTO)侵权风险排查


核心目标:提前排查主营产品是否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从源头规避 IPO 节点的侵权诉讼狙击。


1.        排查范围


  覆盖营收占比≥5% 的全部核心产品、核心零部件;

  覆盖境内外全部主营销售市场(如国内、欧盟、美国等);

  覆盖直接竞争对手、行业内已知 NPE(专利蟑螂)的专利布局。


2.       核心核查动作


  技术拆解:由研发部门拆分核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形成《产品技术特征对照表》;

  专利检索:委托专业机构针对目标技术领域做全面检索,筛选高风险专利,重点关注近3年授权、竞品近期受让的专利;

  侵权比对:按照 “全面覆盖原则” 逐项比对,标注落入、部分落入、不落入的结论,留存比对底稿;

  风险分级:

-       高风险:完全落入保护范围,且专利稳定性强;

-       中风险:部分技术特征存疑,专利稳定性一般;

-       低风险:技术差异明显,或专利存在明显无效理由。


3.       对应整改方案


Ÿ  高风险:立即启动规避设计,同步准备对方专利无效宣告证据;

Ÿ  中风险:提前设计替代技术方案,做好不侵权抗辩证据留存;

Ÿ  低风险:归档比对报告,持续监控专利状态。


模块 3:专利信息披露一致性排查


核心目标:避免招股书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减少监管问询,同时避免因披露不实被认定虚假陈述。

整改原则:宁实勿虚,宁细勿粗,所有披露内容均有官方文件、技术数据支撑,避免模糊性、夸大性表述。


模块 4:潜在纠纷与恶意狙击风险排查


核心目标:提前识别潜在诉讼主体与风险信号,预留应对缓冲期,避免 IPO 节点被动挨打。


1.       重点监控主体清单


  直接竞争对手:核查其近 3 年专利申请、转让记录,是否有新增与我方产品相关的专利;

  行业 NPE / 诉讼专业户:通过裁判文书网核查行业内高频提起专利诉讼的主体及其专利池;

  关联主体:关注竞品的关联公司、空壳公司的专利受让动态(对应本案中露韦美 - 建林电气的关联模式)。


2.       恶意狙击预警信号(满足 2 项以上需高度警惕)


  主体异常:原告为非同业企业(如日化、贸易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主营业务与专利技术无关;

  时机精准:起诉时间卡在申报受理、问询回复、上会聆讯等关键节点;

  金额反常:索赔金额刻意设计为刚好触发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如净资产 10%),或先天价索赔再调低金额;

  证据薄弱:无法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仅以公开图片、宣传视频主张侵权;

  行为反常:起诉后主动联系索要和解金,无实质推进诉讼的动作。


3.       前置准备动作


  对高风险专利提前启动无效宣告准备,固定现有技术证据;

  提前与律所制定恶意诉讼反诉预案,明确赔偿主张口径;

  准备好信息披露模板与投资者沟通口径,避免诉讼突发时口径混乱。


模块 5:内部专利管理与合规体系排查

核心目标:证明企业具备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打消监管与投资者疑虑。

  是否建立专利申请、维护、检索的全流程管理制度;

  研发项目是否有完整的技术文档、实验记录,可支撑专利创造性与权属;

  是否建立员工入职知识产权背景调查、离职竞业限制机制;

  供应链端是否核查核心零部件的专利合规性,避免供应商侵权连带追责;

  是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岗位或外包服务机构,具备常规风险应对能力。


(三)风险分级整改标准与落地路径


(四)IPO 敏感期专利狙击应急处置清单


若申报后遭遇专利诉讼,按以下流程快速响应:


1.        24 小时内:组建应急小组(法务 + 研发 + 董秘 + 保荐律师),同步向监管机构做好初步沟通;

2.        3 天内:完成技术初步比对,评估侵权概率与对上市的影响,制定信息披露口径;

3.        7 天内:同步启动两项核心动作 —— 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评估对方恶意诉讼嫌疑,准备反诉证据;

4.        15 天内:完成答辩状撰写,明确不侵权抗辩思路;若符合恶意诉讼特征,同步提起反诉;

5.        全程:统一对外口径,避免不当言论引发次生舆情;与保荐机构协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排查验收与申报前复核标准


申报前必须完成以下验收,方可确认专利合规达标:

1.        核心专利全部权属清晰、状态有效,无重大权属争议;

2.        主营产品完成 FTO 排查,高风险项全部清零,有正式检索比对报告;

3.        招股书专利相关披露全部核实无误,有保荐机构与律师双重确认;

4.        恶意诉讼应急预案定稿,核心人员明确分工,无效宣告证据储备到位;

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研发留痕、人员权属等基础工作全部闭环。

 

结语:专利制度只保护真创新


从 500 元到 8000 万再回到 500 元的数字游戏,从获专利 5 天即起诉到权利基础彻底崩塌,从日化公司跨界碰瓷到最高法罕见书面谴责 —— 这场闹剧的落幕,不仅是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里程碑。


正如最高法反复强调的司法理念:“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益”“不使非诚信者渔利”。专利制度的初心是激励技术创新,绝不能沦为投机者牟利的工具;司法保护的天平,永远向真正的研发者、创造者倾斜。


当恶意诉讼的成本不断抬高,当 IPO 狙击的套路被逐一识破,中国的创新环境终将回归本质:让真创新得到真保护,让实干者获得公平回报。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实际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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