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索赔 20 亿后反杀获赔近 2000 万 —— 瑞幸泰国商标案,给出海品牌完整知识产权实战课
从 2021 年首轮起诉一审胜诉、上诉因原告主体不适格直接全盘败诉、遭抢注方另案索赔 100 亿泰铢,到 2026 年 7 月终审全胜、创下泰国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最高纪录,瑞幸与泰国皇家 50R 集团长达五年的跨国商标拉锯战,同时暴露了涉外商标维权两类核心风险:前置程序权属漏洞、实体诉讼路径设计缺陷,是可供所有出海中国企业直接参考的标杆判例。
一、案件缘起:本土企业批量恶意抢注,完整复刻瑞幸品牌体系
早在瑞幸规划进入泰国市场前,投机主体泰国皇家 50R 集团已提前布局:2018 年 12 月提交全套 “瑞幸咖啡” 中文、“Luckin Coffee” 英文、小鹿图形商标注册申请,2020 年 4 月正式取得泰国商标注册证;同步注册近似企业字号、公章,在曼谷、芭提雅落地多家线下门店,仅将鹿头图形镜像翻转,门头、杯袋、包装物料全盘复刻瑞幸视觉体系,刻意误导赴泰游客。
经核查,该企业并非单独针对瑞幸,而是长期批量囤积顺丰、极兔、奈雪的茶、周大福、农夫山泉等国内知名品牌商标,依托仿冒门店经营,再通过诉讼、和解向原始品牌索要高额转让费牟利;其名称中 “皇家” 仅普通商业字号,泰国官方已明确该公司与皇室、军方无任何关联。
2021 年 10 月,瑞幸在海外商标检索中发现全套标识被抢注,随即委托当地律所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IP&IT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2 年初,中国游客在曼谷拍下山寨门店照片流传网络,引发国内舆论热议;2022 年 8 月,瑞幸公开发布官方声明,对外澄清泰国门店均为仿冒,并向公众告知已在当地启动跨国法律维权程序,这场海外商标纠纷由此进入大众视野。
二、首轮诉讼双重缺陷:一审合并诉请胜诉,上诉因主体瑕疵直接驳回实体争议
1. 一审为何能在侵权诉讼中直接撤销对方商标?
泰国 IP&IT 法院为综合知识产权专门法庭,针对恶意抄袭境外知名品牌的抢注行为,司法实践允许原告在同一案件中并行提出两项诉求:停止商标侵权、申请撤销对方恶意注册的商标,无需拆分行政、民事程序。
2021 年瑞幸起诉状采用 “侵权为主、撤销商标为辅” 的架构,一审法院采信品牌在先使用、全国推广的证据,认定 50R 集团攀附商誉主观恶意明显,判决侵权成立并撤销全套涉案商标。
2. 上诉改判的决定性原因:原告主体不适格,程序瑕疵直接阻断实体审理
被告上诉后,2023 年 12 月上诉法院直接撤销一审全部判决,核心刚性驳回理由为起诉时瑞幸不具备合法诉讼主体资格:
涉案商标原权利人是北京瑞吉咖啡技术有限公司,2021 年双方虽签订转让协议,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转让公告生效时间晚于当年 10 月起诉节点;起诉阶段瑞幸仅为被许可方,许可合同未授予其海外独立维权权限。依据商标地域性规则,泰国法院认定瑞幸当时尚未取得完整商标所有权,无权主张商标权利、申请撤销第三方注册商标。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主体资格属于前置程序要件,只要该条件不满足,法院无需深入审理商标恶意抢注、在先权利等实体争议。
同时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附带作出提示:即便后续补齐权属手续,仅以侵权作为核心诉求、把撤销商标作为附属请求的诉讼架构,在泰国司法框架下也存在天然短板,法院很难依托侵权诉讼否定本土主体合法登记的商标效力。
简言之,瑞幸第一轮维权存在两层问题:
(1)致命程序硬伤:商标转让未完成官方公告,原告无起诉资格,是本次上诉败诉的直接导火索;
(2)潜在实体短板:诉请主次颠倒,即便主体合规,后续实体审理仍极易受阻。
3. 抢注方恶人先告状,另案索赔约 20 亿元人民币
上诉败诉判决出具同日,50R 集团另行提起独立民事诉讼,主张瑞幸此前维权诉讼干扰门店经营,索赔 100 亿泰铢(折合人民币约 20 亿元)。该诉求仅为被告单方主张,各级法院均未予以支持。“李鬼起诉李逵索要天价赔偿” 事件引发全网热议,也让瑞幸意识到,跨国商标维权必须同时兼顾权属主体核查与诉讼路径设计两大环节。
三、二次起诉全面优化:补齐主体资格 + 重构诉讼核心逻辑,双管齐下规避双重风险
吸取首轮败诉的双重教训后,瑞幸等待国内商标转让公告正式生效、完整取得商标所有权,联合泰国律所 Tilleke & Gibbins 重新设计整套诉讼方案,2024 年 3 月 4 日再次向 IP&IT 法院起诉,同步完成两大调整:
(1)补齐程序前提:原告持有完整商标所有权,具备独立提起域外确权、撤销、赔偿诉讼的法定资格,彻底消除主体不适格隐患;
(2)重构实体诉讼逻辑,彻底调换诉请主次顺序,将权属确权、商标撤销设为主诉求,侵权赔偿降为附随主张:
① 核心确权:确认瑞幸对 “Luckin Coffee”“瑞幸咖啡” 及小鹿图形享有在先且更优权利;
② 权属处置:判令全部撤销 50R 集团恶意抢注的全套商标;
③ 附随主张:主张被告持续仿冒经营造成的经济与品牌损失。
庭审阶段,瑞幸围绕三大事实完整举证:
(1)50R 集团 2018 年申请商标前,瑞幸已规模化运营,涉案标识具备海内外高知名度;
(2)被告完整复刻瑞幸全套视觉、文字标识,同时批量囤积多家中国品牌商标,牟利恶意清晰;
(3)援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恶意注册撤销规则,结合泰国 “更优权利” 裁判口径,主张恶意抢注取得的商标注册不具备合法保护基础。
法院认定,本次诉讼与首轮侵权诉讼存在本质区别:原告主体合法、案件核心争议从 “是否侵权” 变更为 “商标注册是否正当、谁享有在先权利”,不属于重复审理,案件得以完整推进。瑞幸同步补充全球门店数据、多国商标注册记录、品牌宣传材料,进一步夯实在先权利证据链。
四、终审落定:认定恶意抢注,合计获赔超 9500 万泰铢,树立多项司法参考标准
2025 年 2 月,泰国 IP&IT 法院一审认定 50R 集团构成商标恶意抢注,全部支持瑞幸诉求,判决撤销仿冒商标并判令赔偿;被告不服上诉。2026 年 7 月 8 日,泰国专门上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全部判项。
结合当地代理律所公开解读,本案形成三项重要司法参考:
1、明确恶意抢注不受保护:泰国长期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此前仅有零散撤销个案,本案完整论证商标注册证仅具备形式效力,以牟利为目的系统性抄袭知名品牌的抢注行为,权利基础自始无效;
2、标准化适用 “更优权利” 裁判逻辑:区分商标注册时间与实质在先权利,境外品牌在先知名度、长期使用事实,优先级高于本土恶意抢先注册;
3、刷新泰国知识产权民事赔偿最高纪录,拓宽商标案件赔偿计算口径。
赔偿规则详细拆解
赔偿分为两部分分层计算,损失边界清晰无争议:
(1)一次性基础赔偿金 1000 万泰铢:统一覆盖 2018—2024 年被告囤积商标、阻碍瑞幸布局泰国市场、前期跨国维权开支、品牌商誉受损等前置隐性损失;
(2)持续性经营损害赔偿金:以 2024 年 3 月 4 日二次起诉日为起点,按每日 10 万泰铢计算被告持续线下仿冒门店的新增损害。
截至 2026 年 7 月 8 日终审判决,持续侵权共计 856 天,单持续赔偿金额超 8500 万泰铢,两项合计逾 9500 万泰铢,折合人民币约 1918 万元。
传统泰国商标案件赔偿仅围绕侵权销售额、侵权获利计算,难以覆盖品牌出海受阻的多重隐性损失。本案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主观恶意、经营规模、侵权时长、品牌长期损害综合裁量。
五、行业乱象:海外批量商标囤积已成出海高频风险
本案被告 50R 集团虽开设实体门店经营,和仅囤积商标、无实际业务、单纯依靠诉讼和解牟利的典型 “商标蟑螂” 存在区分,但其批量复刻知名品牌、靠抢注牟利的模式,是东南亚、中东等申请在先国家普遍存在的灰色产业乱象。
国内王致和、五粮液、洽洽等多个品牌,都曾在海外遭遇同类抢先注册。海外投机主体紧盯国内餐饮、消费、日化头部品牌,提前占位囤积全套中英文、图形商标,等待品牌出海索要高额转让费。
六、对中国出海企业的落地实务启示
1. 商标布局坚持 “市场未入,商标先行”,建立常态化海外监测
商标具备严格地域性,国内商标无法自动在海外获得保护,东南亚各国普遍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出海前双线布局:通过 WIPO 马德里体系覆盖基础商品服务分类,同时针对目标市场特色细分品类单独注册;定期检索排查本土主体近似商标抢注行为。
2. 涉外维权第一关:前置核查商标权属与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核心程序教训)
首轮败诉最直接原因是商标转让未完成官方公告,起诉方不具备所有权与域外维权权限,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前置审查流程:
(1)境外起诉前,确保商标转让、变更手续全部完成国内官方登记公告,起诉主体为法定所有权人;
(2)若采用许可模式,务必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人享有独立境外确权、撤销、索赔的完整维权权限;
(3)主体合规仅代表获得审理资格,不代表必然胜诉,仍需匹配适配当地司法规则的诉讼策略。
3. 遭遇海外恶意商标抢注,优先设计确权为主的诉讼架构(本案实体路径教训)
即便商标权属无瑕疵,直接以 “商标侵权” 作为核心诉求,极易在泰国类申请在先国家的二审阶段受阻。稳妥路径为:将权属确认、撤销恶意注册商标设为主诉求,侵权赔偿作为衍生附随请求,从根源否定对方商标合法性,再主张损失赔偿,规避诉请主次失衡带来的实体审理风险。
4. 海外维权做好长期规划,完整留存品牌使用证据
本案维权周期长达五年,域外知产纠纷普遍存在多审级独立审理流程,时间、资金成本较高。头部品牌可依托全球门店、宣传、营收形成完整知名度证据链;中小出海企业长期留存品牌创立、线上线下推广、媒体报道等全套材料,降低域外诉讼举证难度。
七、国内配套制度升级:2026 新《商标法》强化海外维权举证支撑
本案终审同期,国内知识产权规则完成重要升级:2026 年 6 月 26 日新修订《商标法》审议通过,2027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新法第六十九条新增境外案件驰名商标事实确认机制:企业在境外商标争议中,如需证明商标国内知名度,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官方事实确认文件。
2026 年 7 月 WIPO 第 68 届成员国大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持续完善跨境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打通国内规则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衔接,为出海企业搭建制度保障。
结语
瑞幸泰国商标案的双重教训具备极强普适价值,二者不存在主次替代关系,企业出海维权缺一不可:
第一,主体权属是维权入场券,商标转让未公告、许可权限缺失这类程序性瑕疵,会直接导致全盘败诉,实体诉求根本得不到法院审理;
第二,诉讼策略是胜诉核心武器,即便补齐全部权属手续,沿用 “侵权为主” 的传统起诉思路,在申请在先的东南亚市场仍会面临实体审理障碍,必须优先走确权撤销路径。
本案从被抢注、上诉败诉、反向索赔,到五年后终审胜诉、创下当地赔偿纪录,完整证明:面对利用 “申请在先” 规则牟利的商标投机者,企业既要做好事前商标布局、事前权属核查,也要在诉讼阶段匹配适配当地法律的维权路径。
知识产权不是出海额外成本,而是抵御山寨、守住海外市场的核心护城河,提前布局、前置风控、精准诉讼、留存完整证据,才能系统性规避海外商标恶意抢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