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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万元买“周杰伦授权”反赔200万?佛山中院二审落槌:三重侵权的法律警示

2026年7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杰伦诉J 门窗公司、W文化公司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案号为(2026)粤06民终 4125号,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200 万元。

 

该案因 “6万元买来授权,最终赔出200万” 的强烈反差引发广泛关注,同时涵盖人格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双重法律维度,对企业商业宣传合规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一、案情还原:一条从源头失效的“授权链”


J公司为广东本地门窗经营企业,自最迟2023年起,便通过其运营的电商网店、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小红书等多平台账号,大量使用周杰伦的姓名与肖像,搭配 “周杰伦 - 联合品宣” 的宣传语,以线上海报、短视频,线下门店广告牌、展示牌、横幅、旗帜等多种形式,对其门窗产品进行全渠道商业推广。甚至在高德地图的商家地址导航页面,也搭载了含周杰伦肖像、姓名的商业宣传图,用户搜索门店地址即可看到相关内容。


2024年7月3日,J公司与W公司签订《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W公司向J公司提供电影《天台爱情》的剧照、海报,允许J公司使用剧中周杰伦的角色剧照用于门窗产品商业宣传,许可期限17个月(2024年7月18日至2025 年12月31日),许可费共计6 万元。


但这份看似“合规”的授权,从权利源头就不成立:W公司自始至终未获得周杰伦本人的肖像权授权,仅持有电影剧照的著作权相关权限,无权将演员肖像用于第三方产品的商业推广。J公司支付6 万元后,便以“获得授权”为由,持续扩大侵权宣传范围。


庭审中,周杰伦及所属杰威尔公司明确表示,不就案件中涉及的音乐作品单独主张著作权侵权,仅将音乐使用行为作为侵权情节与赔偿酌定的参考因素,200万元判赔的核心基础为姓名权、肖像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三重侵权的法律认定逻辑


法院最终认定两被告同时构成姓名权侵权、肖像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三类行为的法律判定依据各有侧重:


1. 姓名权:盗用艺名直接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艺名、笔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规则。


“周杰伦” 既是本名也是具有极高商业识别度的艺名,J公司在宣传中标注“周杰伦 - 联合品宣”,直接以盗用姓名的方式误导公众认为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符合姓名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2. 肖像权:未经同意即构成侵权,无需“以营利为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实施后,肖像权侵权已不再将 “以营利为目的” 作为构成要件,只要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情形,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即构成侵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影视剧照的著作权与演员肖像权是相互独立的两项权利:电影剧照作为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著作权归制片方所有,但剧照中可识别的演员肖像,其人格权始终归演员本人所有;制片方或第三方仅获得剧照著作权授权,不代表有权许可他人将演员肖像用于非影视宣传的商业推广场景。本案中W公司仅提供电影剧照的著作权许可,未取得周杰伦的肖像权授权,其“转授权”自始无效,J公司也不能基于这份合同获得肖像使用的合法依据。


3. 不正当竞争:“搭便车”造成合作关系混淆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2025 年修订、同年10月15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艺名、笔名等)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其商品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侵权行为从 2023年持续至2025年之后,跨越新旧法适用周期。J公司以 “联合品宣”的表述,结合全渠道的肖像、姓名使用方式,足以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周杰伦为该门窗品牌代言,或双方存在商业授权合作,本质是利用名人影响力 “搭便车”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既损害了权利人的正常商业代言利益,也误导了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三、200万高额判赔的核心考量因素


在人格权侵权案件中,200万元属于较高判赔额度。对比同类案件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法院的裁量逻辑:


·        2020年周杰伦起诉厦门“J 大侠中华料理”餐厅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一案,被告在授权到期后仍在门店装潢、线上平台使用周杰伦形象,法院最终判决赔偿22 万元,并要求登报道歉;


·        演员葛优针对“葛优躺”表情包的肖像权维权,截至2023年3月共涉及544起案件,累计获赔约759.44 万元,单案平均赔偿约1.4万元,且多为新媒体账号单篇图文侵权场景;


本案200万元的高额判赔,法院主要综合了四项因素:


1.     侵权范围广、持续时间长:J公司构建了“线上社交平台 + 电商网店 + 线下门店 + 地图导航”的全方位侵权网络,传播覆盖范围大,侵权行为从2023年持续至诉讼阶段,时间跨度久。


2.     主观恶意明显:J公司并非不知情的“善意使用”,6 万元许可费与周杰伦真实商业代言的市场价格存在量级差距,理性经营者理应识别出授权的不合理性;其后续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质是试图为已有的侵权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3.     权利人商业价值极高:周杰伦作为华语乐坛顶级艺人,其姓名、肖像的商业许可价值处于行业第一梯队,侵权人通过冒用行为获取的竞争优势,与权利人的商业价值直接挂钩。


4.     侵权行为竞合:本案同时构成人格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权利人的损失既包含人格利益损害,也包含商业代言机会、品牌价值等竞争利益损失,法院在酌定赔偿时具有更充分的裁量空间。

 

四、“低价明星授权” 的常见法律陷阱


本案最具警示意义的部分,在于这份6 万元的“授权合同”。实务中,大量中小商家都曾遇到“低价购买明星剧照授权”、“影视IP联动代言”等宣传广告,本质都存在相似的法律缺陷:


第一,权利源头缺失,无权处分不产生授权效力。如果授权方无法提供明星本人或其直属经纪公司出具的肖像权授权文件,仅提供影视公司的剧照版权许可,属于典型的无权处分,商家无法据此获得肖像商用的合法权利,最终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商家负有合理审查义务,“签了合同”亦不免责。作为商业经营者,对明星代言的市场价格应有基本认知,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成本获取“顶级艺人授权”,本身就属于“应当知道权利存在瑕疵”的情形,不能以“信赖合同”为由主张免责。


第三,授权方与使用方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像本案中W公司提供虚假授权、J公司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两者行为结合共同造成损害结果,法院会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非仅由直接使用方担责。

 

五、企业名人宣传合规建议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与近年人格权维权趋势,企业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名人姓名、肖像时,可遵循以下合规要点:


1.     追溯授权至权利源头:使用名人肖像、姓名前,必须核实授权链条最终指向明星本人或其独家授权的经纪公司,留存书面授权文件,不能仅信赖中间方的口头承诺或二级授权合同。


2.     严格匹配授权范围与期限:即使获得合法授权,也需确认授权的使用场景(线上 / 线下、具体平台)、产品品类、地域范围、使用期限,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


3.     警惕低价授权陷阱:一线艺人的商业代言费通常达数百万至千万级别,若报价远低于市场常规水平,大概率存在权利瑕疵,切勿抱有 “捡漏” 心态。


4.     收到维权通知及时止损:收到权利人的侵权告知函、律师函后,第一时间下架删除侵权内容,主动沟通协商;拖延处理会导致侵权持续时间延长,最终增加赔偿金额。


5.     建立内容合规审核机制:企业市场、品牌部门发布宣传内容前,设置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合规审核环节,尤其是涉及名人形象、知名IP元素的内容,提前排查风险。


6.     本案再次明确: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不是可随意取用的免费商业资源,通过 “灰色授权” 打擦边球、搭便车的行为,最终往往要付出远高于正版授权的代价。

 

本文仅为法律科普与案例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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