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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遇见小面"维权翻出的底牌:两枚商标的权利瑕疵

前两天我们聊了"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事件,分析了商标维权的边界、近似认定的争议,以及品牌方最终道歉撤诉的始末。当时讨论的落脚点在"维权需要力度也需要温度"。


然而事件又有新进展——而且这个新进展,让此前的讨论显得乐观了。


"遇见小面"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两枚商标,本身都存在需要关注的权利瑕疵。 这意味着,在讨论"维权方式合不合适"之前,还有一个更基本的问题需要回答:维权所依据的权利,站得住脚吗?


两枚商标的权利状态核查


回看起诉状,"遇见小面"主张自己是以下两枚商标的权利人:


第15327283号"遇见小面"商标(第43类·餐饮服务)


这是整起诉讼最核心的权利依据。该商标于2017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


经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对该商标作出了无效宣告决定。目前,该商标在中国商标网的状态显示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表明权利人已就无效宣告决定提起复审,复审程序尚未完结。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已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该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该法律效果以无效宣告决定终局生效为前提。在复审程序进行期间,该商标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若复审维持无效宣告决定,则该商标自始无效;若复审撤销了原无效宣告决定,则该商标效力得以恢复。


也就是说, "遇见小面"维权的核心依据,目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第76738222号"渝见小面"商标(第35类·广告销售)


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25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涵盖广告、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35类商标的核定服务范围不包含实体餐饮服务——餐饮服务属于第43类。因此,即便该商标有效,其保护范围并不覆盖被诉方从事的餐饮经营活动。


上一篇文章提到,创始人宋奇在道歉信中宣布将这枚第35类商标无偿赠予对方,我们也分析了第35类与第43类的区别。现在回看,这个问题比当时更值得关注: "遇见小面"不只是"送错了类别",它在起诉时用的就是一枚类别不覆盖餐饮的商标。


受赠方获得第35类商标后,其日常餐饮经营活动仍不能依据该商标获得第43类的排他性保护。如需在餐饮服务上获得商标保护,仍需另行申请注册第43类商标。


维权论证的递进链条


商标侵权诉讼的论证结构具有严格的递进性:


权利有效 → 权利范围覆盖 → 被诉行为落入保护范围 → 构成侵权


这是一个递进链条,第一步若有瑕疵,后续论证将失去基础。


就本案而言:


第一步"权利有效"?


 第15327283号核心商标目前处于无效宣告复审阶段,权利效力不确定


第二步"权利范围覆盖"?


 第76738222号商标为第35类,核定范围不覆盖餐饮服务


这不是"维权方式合不合适"的问题,是"有没有权利可维"的问题——在讨论边界之前,先得确认根基是稳的。


需要说明的是, 上述分析仅基于原告起诉状中明确主张的两枚商标。本文未穷尽核查"遇见小面"是否持有其他有效第43类商标,此点留待进一步核查。若存在其他有效第43类商标权利基础,原告在诉讼策略上可予补充,本文关于"权利基础存在瑕疵"的判断相应需限定于本案起诉状的具体主张。


防御性注册的法律风险


据公开信息,"遇见小面"还注册了"御见小面""渔见小面"等近似商标,甚至围绕品牌名称中的单个文字进行了多项注册。此类注册在企业商标管理实务中被称为"防御性注册"——目的在于预先占有近似标识,防止他人抢注后对主品牌造成损害。


从商业策略角度,防御性注册确有一定合理性。但从法律角度,存在两条需要关注的红线:


《商标法》第四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若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注册,面临驳回或无效宣告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撤三"制度): 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防御性商标若注册后长期未实际投入使用,即面临被他人申请撤销的风险。


启示


对企业而言——维权前应完成权利基础自查。 发起商标侵权诉讼前,建议逐项核查:权利商标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否在专用权期限内、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是否覆盖拟主张侵权的行为范围。上述核查应在启动诉讼程序前完成,而非在舆论聚焦后方被披露。商标因"撤三"、无效宣告、未续展等原因丧失效力的情形并不罕见,对于持有大量注册商标的企业,建议建立商标状态定期复核制度,尤其在批量维权之前,应对所依据的权利商标逐一核实其法律状态。


对小微商户而言——收到侵权起诉材料后,建议首先核查对方商标权利状态。 若对方据以主张权利的商标存在已被宣告无效、处于复审阶段、或类别不覆盖己方经营范围等情形,可据此向法院提出抗辩。中国商标网(sbj.cnipa.gov.cn)可免费进行商标状态查询。


对上一篇文章的补充—— 上次讨论的重点是"维权应该有边界和温度",这次事件的后续告诉我们,在讨论边界之前,还有一个更基本的问题:维权的前提是权利基础有效,先确认根基是稳的,再谈怎么用。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实际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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