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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评析

核心提示:近期,"荣耀""奔富"等知名品牌商标侵权案的判决,清晰展现了人民法院严惩恶意侵权、加大赔偿力度的鲜明导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荣耀"案作出二审改判,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奔富"案维持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两起案件均体现了司法对恶意攀附商誉、重复侵权等行为的严厉打击,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


一、涉"荣耀"案:从1200万到3000万,以无效宣告日为界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


案件背景 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主张,其核定使用在手机、平板电脑等商品上的第10638363号"荣耀"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荣耀公司发现创某公司、麦某公司等七被告在网上销售印有"荣耀剑舞"标识的笔记本电脑,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遂诉至一审法院并主张2倍的惩罚性赔偿,要求七被告连带赔偿5000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麦某公司从案外人处受让第30502169号"荣耀剑舞"商标后许可创某公司等使用,创某公司采购裸机后贴上前述标识并作为被诉产品的生产商对外销售。后"荣耀剑舞"商标被宣告无效,四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因该商标曾系注册商标,一审法院认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仅判决麦某公司、创某公司共同赔偿荣耀公司1200万元。


二审改判 荣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部分不当。


在行为定性方面,二审法院认定各被告单独使用"荣耀剑舞"文字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对荣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在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已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的情况下,被告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二审法院注意到各侵权主体为关联公司,2022年荣耀公司曾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2023年双方签订赔偿和解协议后荣耀公司撤回投诉。在第30502169号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尽管麦某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但基于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及此前双方已就同类产品达成的和解协议,麦某公司、创某公司应当对涉案商标权利的稳定性有所预期。然而,在麦某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书之后,两公司仍然继续生产、销售被诉产品,故自该日之后的行为具有明显侵权的主观故意。且被诉产品总销售额超1.8亿元,其中自麦某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后,被诉产品的销售额仍高达2897万余元,侵权获利巨大。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就麦某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之后两公司实施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改判全额支持荣耀公司3000万元的上诉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裁判逻辑: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若此前已有和解或投诉记录,继续生产销售会被认定为"明知故犯";被诉产品总销售额超过1.8亿元的事实,进一步满足了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的客观要件。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二审以被告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之日为时间分界,精准划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区间——裁定书送达之前的行为,因被告对商标有效性尚存合理信赖,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裁定书送达之后的行为,被告明知商标已无效仍继续侵权,构成"故意",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裁判思路为类似案件中判断"故意"的起算时点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照。此外,荣耀公司二审主张按3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法院经计算后得出的赔偿总额已超过3000万元上诉请求,故全额予以支持。


二、涉"奔富"案:多维侵权叠加,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7056万元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件背景 "奔富"(Penfolds)是全球知名的澳大利亚葡萄酒品牌,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一直以"奔富"作为其中文品牌。经过数十年深耕,"奔富"已与"Penfolds"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2012年起,福建晋江东方明日公司及其关联方先后申请注册"奔富酒园"商标及"RUSH RICH"(谐音"奔富")等近似商标,更改企业名称为"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宣称其品牌为奔富集团旗下,甚至伪造进口证书,在电商平台、线下商超铺货,刻意突出"奔富"标识误导消费者。


2016年,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正式启动维权程序,对"奔富酒园"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历经商评委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该商标无效,明确其注册行为存在攀附商誉的恶意。2023年,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易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法院认定与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构成共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以侵权获利2352万元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连带赔偿7056万元。

计算示例:基数2352万(侵权获利)+基数×2倍(惩罚性部分)= 2352万+4704万 = 7056万元。合理维权开支另行计算。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涉事企业一审败诉后,曾大幅减资试图逃避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令相关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997万元额度内),有效防止了侵权方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赔偿。


裁判要点 本案揭示了商标侵权中"企业字号+近似商标+关联商品"的多维侵权模式。侵权方通过商标抢注、企业名称攀附、多品牌并行经营等方式构建了完整的侵权体系,法院认定其侵权恶意明显,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予以严厉打击。


综合上述两起典型案例,可以提炼出以下法律原则:


其一,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送达日可作为"故意"认定的起算时点。荣耀案二审以被告收到无效宣告裁定书之日为界,精准划定惩罚性赔偿适用区间——此前基于行政授权的合理信赖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此后明知商标无效仍继续侵权则构成"故意"。这一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照。


其二,恶意侵权必遭重罚。奔富案中,涉事企业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奔富"知名度仍刻意侵权,通过商标抢注、企业名称攀附、伪造进口证书等手段构建完整侵权体系,法院依法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荣耀案中,被告在达成和解后仍继续实施同类侵权行为,法院认定构成"明知故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全额支持3000万元赔偿请求。


其三,商标注册需动机正当,恶意减资逃避赔偿的股东亦需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商标注册是否合法,核心看注册动机而非使用表现,即便抢注商标后期形成一定知名度,只要注册时存在攀附商誉的恶意,仍会被宣告无效。同时,奔富案中侵权方股东在诉讼期间恶意减资、损害公司偿债能力,法院判令相关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防止了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赔偿。


三、制度解读:惩罚性赔偿的核心要件与法律适用 上述案例的裁判逻辑,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高度呼应。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同时废止2021年旧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以下要点: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为"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故意"的具体情形包括:经权利人通知后仍继续侵权、达成和解后再次实施侵权、通过设立关联公司等方式逃避责任、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等。


赔偿数额:赔偿总额为计算基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基数为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合理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该总额之外另行计算。


新解释的主要完善: 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后再次实施侵权"等认定"故意"的情形——这正是"荣耀"案的裁判思路; 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即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 细化了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以侵权获利作为基数的,可参照营业利润率计算;以侵权为业的,可参照销售利润计算; 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可以不是整数,体现精细化裁判导向。


从两起典型案例来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构建了清晰的裁判逻辑:一是审查主观状态——侵权人是否明知其行为侵害他人商标权仍继续实施;二是评估情节严重程度——综合考量侵权持续时间、规模、获利金额、是否重复侵权等因素;三是确定赔偿基数与倍数——以侵权获利或权利人损失为基础,根据恶意程度确定一至五倍的赔偿总额。


四、司法风向:典型案例传递"严保护"信号 从上述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在走向成熟和精细化。仅以2025年上海法院为例,全年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46件,判赔金额共计1.7亿元;全国法院2025年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结案件505件,判赔金额达18亿元。惩罚性赔偿已从法律文本走向高频适用阶段,成为遏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的重要司法手段。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这些案例传递了清晰的法律信号:恶意攀附商誉、重复侵权、隐蔽侵权等行为将面临沉重的经济代价。权利人也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充分运用证据出示令、行为保全等诉讼工具,依法维护自身商标专用权。


本文信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信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通报、北京高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及公开裁判文书。


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与学习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涉及具体纠纷,建议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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