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侵权人藏身于政企采购市场,如何用公开数据打赢一场“看不见”的商标战?
📅 2026年5月⚖️ 广东高院再审驳回📈一审8万 → 二审100万
2026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粤民申2358号裁定,驳回纳福公司(原科派公司)的再审申请。这意味着二审判决的100万元赔偿尘埃落定,从一审8万元到二审全额支持,再到再审维持。这个案件的每一次转折,都在回答同一个核心问题:在to B业务场景下,如何证明侵权人“赚了多少钱”?
🔍核心看点:
✅企业字号完整包含“优派”,线上宣传突出使用“优派专显”
✅ 2015年商标局已驳回被告“优派专显YOPYI”商标,明知侵权仍持续近十年
✅招投标公开数据 + 官网321个工程案例,量化侵权规模超4000万元
✅二审改判100万,广东高院再审驳回:赔偿合法有据
📌缘起:一个企业名称引发的百万索赔
原告优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ViewSonic)是全球知名的显示设备品牌,“优派”“優派”商标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原名为“深圳市优派专显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科派专显,现纳福公司),自2013年成立起就将“优派”嵌入企业字号,并在官网、抖音、1688等平台大量使用“优派专显”标识,宣传其液晶拼接屏产品。
关键事实:早在2015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即作出决定,驳回被告“优派专显YOPYI”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正是与优派公司在先“优派”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但被告明知不可为,仍然以该字号经营近十年,承接大量政企项目,主观恶意极为明显。
24个
中标项目(2017-2023)
327万元
累计中标金额
13.6万元
平均客单价
321个
官网工程案例
>4000万元
推算合同总额
⚖️ 一审困局:侵权成立,但只判赔8万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或自身实际损失,法院仅“酌情”判赔8万元。判决书写道:“鉴于优派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科派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
8万元,连维权成本都不够。侵权事实清晰,但“侵权到底赚了多少钱”成了法律上的盲区。这也正是大量to B商标案件的痛点——没有电商销量可查,没有公开财务数据,如何让法官信服被告获利巨大?
🔎破局:用公开数据“算”出侵权规模
被告主要产品为液晶拼接屏,客户为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国企等,属于典型的to B业务。代理律师团队转换调查思路:从招投标公开信息入手,反向构建侵权获利证据链。
🔹招投标平台检索 —— 以“优派专显”为关键词,在中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平台系统排查,最终锁定24个中标项目,累计金额327万余元,平均客单价13.6万元。
🔹官网工程案例统计 —— 被告官网自曝321个工程案例,遍布全国,结合平均客单价可推算涉案合同总额超过4000万元,行业利润率约20%,侵权获利可观。
🔹可信时间戳固化 —— 对官网、抖音、1688店铺全部进行时间戳取证,防止被告事后删除,确保证据司法效力。
🔹历史商标驳回决定书 —— 2015年商标局决定书坐实被告“明知故犯”,为惩罚性赔偿提供主观恶意铁证。
二审法院明确采信上述证据,判决书指出:“根据纳福公司使用被诉企业名称及被诉标识的时间至本案发生时,再结合相关公开信息纳福公司的中标内容,可以合理推定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并具备一定的规模……相关中标金额在酌定赔偿责任时应予以适当考虑。”
📈二审逆转:全额支持100万元
2025年7月,深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优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万元。判决书逐一列举六大考量因素:原告品牌影响力(驰名商标)、被告主观恶意(明知侵权仍持续十余年)、侵权持续时间与规模(321个案例+中标记录)、侵权后果严重性(高客单价产品造成实际混淆)、中标金额的参考价值以及原告合理维权开支。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低,难以弥补优派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全额支持了上诉请求。从“酌情8万元”到“参考中标金额综合判定100万元”,证据说服力完成了跨越。
📖二审判决原文:
“科派公司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后果严重……本院对于优派公司判令科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 再审维持:广东高院一锤定音
被告不服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主观故意、行为性质与情节、侵权规模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纳福公司赔偿优派公司100万元,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排行榜、客户证明、其他案件判决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二审认定,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案号:(2026)粤民申2358号✔二审案号:(2025)粤03民终18658号✔一审案号:(2024)粤0311民初9879号
💡案件启示:to B商标维权的“证据方法论”
这个案件之所以能从8万走到100万,并最终经得起再审考验,核心在于完成了一次从“定性”到“定量”的证据飞跃:
📌招投标公开信息 —— to B场景下最可靠的外部获利证据,法院明确认可其参考价值;
📌官网、抖音、1688自曝宣传 —— 工程案例数量结合平均客单价,合理推算侵权规模;
📌商标驳回决定书等历史档案 —— 坐实主观恶意,阻断被告“善意”抗辩;
📌可信时间戳+公证 —— 确保线上证据不被删除,满足司法证据要求;
📌四位一体证据体系(权利基础+知名度+侵权表现+损失赔偿)—— 让法官“一眼看懂”侵权全貌。
商标权的价值,不只写在注册证上,更写在你能提交给法庭的证据里。尤其在to B侵权场景中,侵权人往往没有零售记录,但政企采购的公开数据、企业官方的宣传案例、历史行政决定,都是可以挖掘的“金矿”。
✍️ 代理律师:陶勇刚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本案入选律所年度典型案例,获评“商标侵权诉讼显著改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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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2024)粤0311民初9879号、(2025)粤03民终18658号、(2026)粤民申2358号裁判文书及律师办案实录整理,内容真实可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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