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兔”奶糖起诉“大白兔”雪糕案的法理探析:老字号品牌的维权攻防
案件索引: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彭州)巡回审判点,2026年4月24日
案件状态:已开庭审理,尚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依法宣判
一、案情概要
2026年4月24日,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彭州)巡回审判点敲响揭牌后“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知名品牌“大白兔”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原告系上海某知名食品公司,为“大白兔”注册商标的合法被许可人。原告诉称,被告彭州市某冷冻食品厂生产的雪糕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大白兔”商标构成近似,涉案雪糕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亦与原告知名商品高度相似,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依法宣判。(案件基本信息综合自公开司法报道)
二、“大白兔”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底色
要深入理解本案的法律逻辑,有必要先梳理“大白兔”品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积淀。“大白兔”奶糖诞生于1959年,是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旗下的核心品牌。在知识产权确权方面,“大白兔”早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
商标注册与驰名认定。冠生园食品公司经受让取得第202241号、第273338号、第535072号“大白兔(WHITE RABBIT)”图形文字组合商标专用权。1993年,“大白兔(WHITE RABBIT)”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中华老字号认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冠生园”与“大白兔”的中华老字号认定年份存在区别。根据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官网的明确记载:冠生园品牌创立于1915年,于2006年被国家商务部首批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大白兔品牌创立于1959年,于2011年被中国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媒体报道中有时将两者混用,法律专业分析中应当加以区分。
过往维权积累。在商标维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大白兔”品牌方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在“奶白兔牛乳茶”案中,芜湖经开区法院经二审审理认定,被诉侵权商品(杯装固体冲泡奶茶)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奶糖、糖果等)构成类似商品,判令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在包装装潢层面,上海某糖果企业因在生产销售的牛轧糖上使用与“大白兔-百花牌”花生牛轧糖近似的包装装潢,亦被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大白兔”品牌方另有一系列针对仿冒雪糕产品的维权实践,其中“奶白兔”棒冰商标侵权案同样涉及第30类糖果与雪糕的类似商品认定问题,法院在二审中认定侵权成立,支持了权利人的主张。这些过往判决为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维权行动提供了类案参照。
三、类似商品认定:糖果与雪糕的司法判断路径
理解本案的法律逻辑,首先需要明确商标分类的基本框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糖果归类于第30类中的3004类似群,而雪糕(食用冰制品)同样归属第30类,具体归入3013类似群(食用冰、冰制品)。需要强调的是,不同类似群组的编号差异本身表明,分类表在预设层面并不当然将糖果与雪糕列为类似商品。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作为判断参考。司法实践表明,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并不严格依赖分类表中的类似群组划分,而是综合考量商品的物理属性(原料、成分)、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及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
以此标准审视本案,糖果与雪糕在食品属性上天然存在密切关联——两者均属休闲食品大类,均含糖类成分,生产厂家均为食品企业,销售渠道高度重叠(商超、便利店、零食店),消费群体均为大众消费人群。这种关联性在过往案例中已得到司法印证。在“奶白兔牛乳茶”案中,法院明确认定:被诉侵权商品(杯装固体冲泡奶茶)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奶糖、糖果等)构成类似商品,其认定依据恰恰是——“奶茶和奶糖、糖、糖果均属于零食,均含有糖类成分,生产单位均是食品公司,销售渠道也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该案经过二审审理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更为直接相关的是“奶白兔”棒冰商标侵权案,法院在二审中认定,棒冰(第30类3013类似群)与奶糖(第30类3004类似群)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高度重合,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构成类似商品。
这一论证逻辑对本案同样适用。糖果与雪糕同为食用休闲食品,在上海冠生园对“大白兔”品牌长达数十年的持续经营与宣传之下,相关消费者看到一款名称为“大白兔”的雪糕时,极易产生该产品系“大白兔”正版授权或与“大白兔”品牌存在特定联系的认知。因此,即便不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制度(该制度的适用需以“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损”为要件,并非驰名商标当然获得全类保护),仅凭第30类内部经实质判断后认定的类似商品路径,侵权成立的论证已具备充分的法律基础。而本案中“大白兔”驰名商标的身份,则为权利人在举证和论证方面提供了额外的制度支撑。
四、商标近似与包装装潢搭便车:双重侵权指控
原告在本案中提起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主张,构成两路平行的维权体系。
其一是商标侵权主张,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指控被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涉案“大白兔”商标标识由“大白兔”文字、蹲姿白兔图形及经典蓝红配色三要素组成,其中“大白兔”文字部分因其发音自然对应“大白兔”品牌名称,已被司法实践反复确认为最具显著性的主要识别要素。被诉雪糕标识是否构成近似,法院将以此为基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比对。
其二是反不正当竞争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指控被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大白兔”奶糖经过数十年经营,其经典蓝底白兔糖纸设计、铁盒包装等视觉符号已在消费群体中建立了稳定的来源识别功能。如果被诉雪糕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系统调用上述元素,即使雪糕与奶糖在商品形态上存在物理差异,仍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这一维权维度独立于商标侵权主张,为权利人提供了额外的救济路径,对于有效应对侵权者“打擦边球”式的包装模仿行为,具有重要的制度填充价值。
五、赔偿数额的司法考量
本案系巡回审判点揭牌后的首场庭审活动,但权利人主张的赔偿请求依托于严谨的司法制度框架。《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设立了法定顺位:按权利人损失计算;损失难以确认时参照侵权人获利;两者均无法查明时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核定;四项均不可行时适用法定赔偿(500万元以下)。
就对本案赔偿裁量的预判,以下因素值得特别关注:一是被诉雪糕的销售规模、区域范围及持续时间,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受损程度的量级;二是“大白兔”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如果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存在“故意侵权”情节——即明知“大白兔”为驰名品牌而实施模仿行为——则可能涉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三是权利人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取证费用等合理维权开支。鉴于上述因素的司法考量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本案最终的赔偿数额仍需等待法院依法裁判。
在过往类似案件中,“大白兔”品牌方取得的赔偿数额可作参照:在“奶白兔”牛乳茶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被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原告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光明乳业并非该案当事人。光明乳业系依据冠生园对其持有的另一商标(第757086号)的授权,另案针对仿冒产品提起诉讼并取得生效判决。两案均为“大白兔”品牌成功的维权实践,共同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加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裁判立场。
六、域外探照:辽宁案的早前发生及其处理路径
在2026年成都法庭审理的这起“大白兔”雪糕案之前,“大白兔”品牌方曾处理过一起涉及雪糕产品的市场混淆事件,有必要在此加以回顾,以厘清两者在程序性质上的不同。
2015年,一款名为“经典大白兔冰棍”的产品在北京南锣鼓巷、工体附近等地的小商店出现。其包装采用与大白兔奶糖高度相似的蓝白红经典色彩设计,印有大白兔形象及“DA BAI TU”拼音,但实际生产者并非上海冠生园。经媒体调查确认,该产品的生产商为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黄沙坨镇四季冷饮店,包装上印有“四季冷饮”商标。
该产品于2015年在市场上一度走红,单价2至3元,却引发了广泛的市场混淆。上海冠生园集团随即声明该产品为“山寨货”,从未授权任何单位生产“大白兔”雪糕,并派出打假小组在北京等地取证,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此后,涉事的四季冷饮店负责人表示希望寻求和解,该厂已经停产“大白兔雪糕”。该案件未进入正式的民事诉讼程序,主要以行政投诉与和解协商的方式处理,与正在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中的案件在程序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虽然该案未形成司法裁判,但它同样反映了“大白兔”品牌方对市场混淆行为的持续关注与积极应对。
七、对老字号品牌的法理启示
纵观“大白兔”品牌多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实践历程,可以为其他老字号品牌提炼出几点宝贵的法理借鉴。
其一,品牌权利人应高度重视全类别防御布局。 虽然驰名商标事后的跨类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权利空白,但在确权环节争取全面、前置的商标注册保护,始终是成本更低、效果更稳的防御举措。
其二,驰名商标认定与中华老字号认定是品牌保护的“战略资产”。 这一点在“大白兔”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1993年获评中国驰名商标,1999年入选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大白兔”品牌于2011年获评中华老字号。这些认定带来的跨类保护机制与更强的举证保障,使“大白兔”成为众多老字号品牌在司法裁判中获得充分保护的优异范本。
其三,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双重起诉策略具有明显的叠加效应。 当侵权者的模仿行为超出商标维度而触及包装、装潢等外围元素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独立保护维度可以补充覆盖商标法难以完全涵盖的领域,两路主张并行,有助于为权利人织密保护网。
其四,市场主体应当自觉尊重在先权利。 雪糕产品与糖果产品同属休闲食品大类,消费者群体高度重叠,在新产品开发时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标识应给予充分的避让,以诚信经营为核心构建自身独立的品牌识别体系,避免因刻意模仿陷入讼累。
结语
2026年4月24日成都开庭审理的“大白兔”奶糖起诉“大白兔”雪糕案,是驰名商标在商品类似认定路径下进行维权的一个典型标本。通过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双重保护体系,法院在过往多起案件中已逐步积累了老字号维权的成熟裁判规则,本案在审理中亦将依循相关法律框架,就涉案标识是否构成近似、被诉行为是否成立、赔偿数额如何核定等争议焦点作出法律评价。
本案将于开庭查明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择期依法宣判,值得各方持续关注。同时,市场主体亦应引以为鉴,切莫心存侥幸,以诚实信用为本,方能在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实际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