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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评选出2025年度十大案件全国首例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案

案情简介:陈某亮与郭某登记结婚,因故在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亮因工受伤后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郭某接受胚胎移植后,生育一子陈某某。后郭某代陈某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该社保中心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郭某遂以陈某某的名义诉至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社保中心作出的决定书,责令某社保中心支付陈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并自2025年4月起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徐海燕点评:本案纠纷是典型的因法律规范滞后于科技进步而引发的司法难题。面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新挑战,法院并未因现行的2003年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未明确列举胚胎移植子女而简单驳回原告诉请,而是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作出了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优秀判决。


本案的核心创新在于,法院精准抓住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质要件——“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判决指出,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与法律明确保护的“遗腹子女”具有同质性:二者在职工生前均未被实际供养,出生后本应依赖职工的收入维持生活,均因职工工亡导致预期的“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在此基础上,法院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价值判断的指南针,明确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不因其出生方式的特殊性而被剥夺。这一裁判逻辑实现了三重突破:一是运用法律规范的目的解释方法,以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填补了规章条文在限定列举方面的漏洞;二是以“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标准,落实了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与遗腹子女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与平等保护原则;三是以司法裁判引领科技向善向上,传递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温度,实现了公正司法与科技创新良性互动。


该判决为同类涉新兴技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理念指引:当法律规则滞后于技术进步时,人民法院应回归制度设计的初心与使命,作出既符合立法精神、又顺应时代需求的公正裁判,铸造彰显人文情怀的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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