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7岁男生唐某、吴某某在海底捞门店的包间内用餐后,为寻求刺激,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并互相拍摄视频。后吴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引发网络传播效应及负面舆论,造成海底捞品牌的社会评价降低。为消除负面影响,海底捞企业更换餐具、消毒门店、退还餐费并补偿顾客。后海底捞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唐某及其父母、吴某某及其父母分别在指定报刊上向海底捞企业赔礼道歉,唐某父母、吴某某父母赔偿海底捞企业各项经济损失220万元。
徐海燕点评:该判决在精准认定商誉损失与合理分配侵权责任两大难点上作出了有益探索,具有重要的法治示范价值。
商誉损失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公认难题。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难以评估,损失范围更难以界定。本案中,法院并未因计算困难而回避裁判,而是通过精细化审理,确立了商誉损失的认定规则:一是严格遵循“损失填补”原则,精准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将企业为修复商誉支出的清洗消毒费、向消费者支付的合理退款纳入直接损失范围;二是审慎审查因果关系,认定“十倍价款补偿”系企业自主商业策略,与侵权行为之间欠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予支持;三是在企业未能举证具体收入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侵权情节、品牌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间接损失金额。这一裁判思路既有效保护了企业的名誉权与商誉,又避免了将企业商业决策成本不当转嫁给侵权人,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精准平衡。在侵权责任分配方面,法院准确区分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财产责任严格遵循民法典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因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被判令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强化了监护职责的法律约束。
本案判决兼顾企业权益保护与未成年人教育矫正,实现了国法、天理与人情的有机统一,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有助于优化理性消费者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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