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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冷饮品牌「傍名牌」被判侵权,案例深度剖析

引言


在消费品市场,"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屡见不鲜。知名品牌往往成为被模仿的对象,而侵权者则试图通过细微的文字或图形变化来规避法律责任。近期,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大白兔"诉"奶白兔"商标侵权案,为权利人如何有效打击此类侵权行为提供了经典范例。


本案中,上海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作为"大白兔"品牌授权方,成功维权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奶白兔"棒冰,最终获得二审法院全面支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益民食品一厂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山东某公司


(二)诉讼历程


一审: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争议焦点


(1)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2)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3)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二、权利人维权的四大关键策略


(一) 策略一:多地公证购买,形成完整证据链


益民公司在维权过程中,通过公证方式在五个省份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


每次购买均由公证员全程监督,对店铺外观、购买过程、商品拆封、封存等环节进行拍照固定,并取得购物凭证。这种时间跨度长、地域范围广的取证方式,有力证明了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和广泛性。


(二)策略二:精准论证"商品类似"与"商标近似"


(1)商品类似性的多维论证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被告生产的"奶白兔棒冰"属于第30类"雪糕"制品,而原告部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是"糖、糕点"等商品。


对此,法院从以下角度进行了论证:


成分关联性:棒冰主配料为牛奶,与糖果、糕点均系带有甜味的食品;


功能与用途:均为日常休闲零食,消费群体高度重叠;


销售渠道:均在超市、便利店、冷饮店等场所销售;


司法实践:已有大量生效判决认定雪糕、冰淇淋与奶糖、牛奶饮料互为类似商品。


最终,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启示:在判断商品类似性时,不能机械套用《区分表》,而应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出发,综合考量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因素。


(2)商标近似性的整体比对


法院对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了详细比对:


文字部分:"奶白兔"与"大白兔"仅一字之差,字义近似;


图形部分:被诉商品包装上的小兔子图案,是将原告商标重新组合拼接而成。


整体视觉效果: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整体比对,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被告辩称其同时使用了自有商标,且标注了企业名称,消费者能够区分。但法院认为,即便标注了其他信息,只要主要识别部分构成近似,仍可能导致混淆,不影响侵权成立。


启示:商标近似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用"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即使侵权者添加了其他元素,只要核心识别部分与权利商标近似,仍可能构成侵权。


三、对同行业企业的警示与启示


(一) 对权利人的启示


(1)完善侵权证据固定机制


常态化市场巡查:定期对线上线下渠道进行排查,发现疑似侵权产品及时取证;


公证购买为主:优先选择公证购买方式,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明力;


多维度取证:除购买实物外,还可对侵权方的宣传材料、电商平台销售记录、社交媒体推广内容等进行证据固定。


(2)制定分层次的维权策略


轻微侵权:可通过发送律师函、平台投诉等方式快速处理;


严重侵权:果断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多重责任;


刑事犯罪线索: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对生产经营者的警示


(1)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擦边球"思维


本案中,被告试图通过"大白兔"改为"奶白兔"、微调兔子图案等方式规避侵权,但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近似商标。这提醒企业:


不要心存侥幸:细微的文字或图形变化,不足以摆脱侵权责任;


独立设计品牌:应投入资源打造自有品牌,而非依赖模仿知名品牌获取短期利益;


事前法律审查:在产品上市前,应对商标、包装设计等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四、结语


"大白兔"诉"奶白兔"案的胜诉,是权利人系统化维权策略的成功体现。从商标布局、证据固定,到法律论证、诉讼策略,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对于品牌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商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维权的完整体系,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同时,本案也对试图"搭便车"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任何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代价。唯有尊重创新、诚信经营,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正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