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还是主体?——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归属与法律边界探析
在第二十二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碰撞成为焦点。当技术从“辅助工具”迈向“自主生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重构。如何界定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如何平衡数据训练与原始权利人利益?这些问题的答案,将深刻影响未来创新的走向。
一、法律定位之辩:从“工具性”到“自主性”的边界
同济大学许春明教授在论坛上指出,界定人工智能的“工具性”是厘清知识产权归属的前提。当前法律界的基本共识是:当人工智能仅作为人类创新工具时,其产出物可受保护;但当AI实现完全自主生成时,现有法律体系尚未承认其权利主体资格。
这一原则已在实践中得到印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明确规定,人工智能虽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主体,但其参与的发明创造可申请专利保护。例如,商汤科技利用AI优化芯片设计流程后产出的技术方案,因研发人员主导了模型训练与结果筛选,最终成功获得专利权。
然而,当AI绘画模型独立生成具有独特风格的画作,或AI大模型自动撰写新闻稿时,这些“自主生成物”的版权归属仍悬而未决。美国“猴子自拍案”、中国“腾讯Dreamwriter案”等司法实践均表明,法律坚守“人类中心主义”,拒绝将非人类主体纳入创作者范畴。
二、数据训练困境:“合理使用”与“先许可后使用”的博弈
AI发展的基石是海量数据,但数据训练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已成为全球争议的核心。论坛上,产学研各界对此展开了激烈探讨:
“一概合理使用”派 认为:要求AI企业对所有训练数据获取授权,将极大增加研发成本,阻碍技术创新。
“先许可后使用”派 主张:未经许可使用版权作品训练AI,实质是对权利人市场的剥夺。
许春明教授提出的“市场替代效应”原则提供了折中路径:若数据训练行为对原始作品的市场价值产生替代性影响,则应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例如,使用畅销小说全文训练生成式AI并输出同类内容,可能构成侵权;而使用公开新闻数据训练科研模型,则更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提出“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平衡原则,正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思路”。
三、国际协调之亟:从规则差异到全球治理的路径探索
论坛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各国代表多次强调,AI知识产权规则亟需国际协调。目前各国立场存在显著分歧:
欧盟 通过《人工智能法案》强化数据透明度义务,要求披露训练数据的版权信息;
美国 倾向于通过司法案例逐步形成规则,USPTO多次就AI发明人资格征求公众意见;
中国 则更注重产业实践,通过《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和地方产业联盟(如松江区6G信通专利联盟)探索落地解决方案。
WIPO开发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政策工具包”,正是为了弥合这种分歧,为各国提供规则参考。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WIPO签署的AI合作备忘录,标志着中国正从国际规则的“跟随者”转变为“共建者”。
四、未来之路:在创新激励与权利保护间寻找动态平衡
面对AI技术的飞速迭代,知识产权制度需要保持动态适应性:
短期:明确人类在AI创新链条中的主导责任,完善“人类创造性贡献”的认定标准;
中期:建立数据训练的分类授权机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平台降低交易成本;
长期:参与构建全球AI治理框架,在WIPO等多边平台推动形成一致性规则。
正如商汤科技杨帆所言:“产、学、研、服各界需共同摸索前进。”在AI重塑创新范式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既不能故步自封,也不能盲目突破。唯有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拥抱技术变革,才能让AI真正成为人类创新的加速器,而非法律秩序的颠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