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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联合会员权益:一宗不正当竞争案的警示与分析

近日,一宗围绕视频平台联合会员权益拆分转售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诉瑾某工作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定瑾某工作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法律责任。此案为数字消费市场中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判例。


一、 事件起因:联合会员模式遭遇“套利”挑战


本案的根源在于互联网平台常见的“联合会员”商业模式。


(一)优酷的商业模式:跨界合作提升用户价值


优酷与淘某网(淘宝/天猫)推出“优酷&淘某网联合会员”服务。用户支付一个会员价格,即可同时获得优酷的VIP影视会员权益和淘某网的购物会员权益(如88VIP)。这种捆绑销售模式旨在通过平台间的优势互补,提升整体服务吸引力,增加用户粘性,是平台经过投入与创新所形成的合法商业成果。


(二)瑾某工作室的“商业机会”:发现价格差与权益分割空间


瑾某工作室作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发现了其中的“套利”机会。该工作室通过特定渠道批量采购或获取上述联合会员,随后将其中的“优酷VIP会员权益”与“淘某网会员权益”进行技术性拆分。


(三)冲突核心:未经授权的分割转售


瑾某工作室将拆分后的单一权益,以明显低于官方联合会员售价的价格,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进行独立销售。这一行为直接破坏了优酷设计的整体性销售策略,构成了本案的法律争议焦点。


二、 事件经过:从市场行为到法律诉讼


(一)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


瑾某工作室并非简单代售,其核心行为是 “化整为零”——将法律上作为一个整体产品销售的联合会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分解成两个独立的商品进行转售。这不仅包括实物商品的转手,更涉及对虚拟数字权益的重新包装和分销。


(二)优酷的维权行动


优酷方面认为,该行为攫取了其本应通过官方渠道获得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定价秩序,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与商业模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优酷依法对瑾某工作室提起诉讼。


三、 处理结果: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审理此案的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支持了优酷公司的主张。


(一)法律认定: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瑾某工作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判决逻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损害了优酷的合法权益:该行为直接分流了优酷官方渠道的潜在客户,导致其交易机会减少,收入受损。


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通过低价销售拆分权益,破坏了优酷的价格体系和营销策略,对遵守规则的其他经营者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损害了消费者长远利益:此类行为若被纵容,将打击平台进行商业模式创新的积极性,长远来看会减少市场上优质、多元的服务供给,最终损害消费者福祉。


(二)判决结果: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行为禁令:责令瑾某工作室立即停止拆分、转售涉案联合会员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赔偿:判决瑾某工作室向优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 事件影响与深远意义


此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其判决结果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和指导作用。


明确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随着电商模式不断创新,出现了许多法律条文未能详尽列举的新型竞争行为。本案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对拆分转售虚拟权益这一行为性质进行了清晰界定,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司法实践。


保护商业模式创新:判决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法律保护企业通过诚实劳动和智力投入所形成的创新型商业模式。任何不付出创造性劳动, merely through "搭便车"方式不当利用和破坏他人商业模式以牟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对平台与商家的警示:

对平台方而言:应加强对其推出的会员产品、数字权益等在分销渠道上的管理,及时发现并通过法律途径制止类似的“灰色”操作。


对网络经营者而言:必须敬畏法律,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审视其商业模式的合法性,避免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方式来获取短期利益。看似“聪明”的套利行为,实则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结论


“优酷诉瑾某工作室”一案,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新挑战的典型案例。它清晰地表明,在虚拟权益成为重要消费品的今天,商业道德的底线和市场竞争的规则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每一个角落。此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通过司法裁判确立了行为规范,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在线市场环境,从而最终保障产业的持续创新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