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心事实:未经授权的商业 “搭车” 行为
(一)侵权起因:明星形象的商业滥用
2025 年,吴京工作室在市场调研中发现重大侵权线索:天创国际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淮安顶大家居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吴京的肖像与姓名用于商业宣传活动。两家企业精准选取吴京在电影中塑造的 “硬汉形象”,通过视觉设计将其与家具产品深度捆绑,刻意营造 “明星代言” 的认知错觉,以此误导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
(二)侵权经过:全渠道的权利侵害
经核查,侵权行为呈现 “线上 + 线下” 全域覆盖特征:线下端,全国多个城市的门店海报、产品包装上均印有吴京肖像;线上端,电商平台宣传图中同样擅自使用其姓名与形象。这种多载体、广范围的使用方式,使得侵权影响突破地域限制,形成规模化侵害后果。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已是吴京 2025 年度内第二次因肖像权被侵犯胜诉维权,反映出公众人物形象被滥用的高频性问题。
(三)判决结果:权责明确的法律惩戒
2025 年 9 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明确支持吴京全部核心诉求:
1.停止侵害: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吴京的姓名及肖像,对已流通的侵权物料予以回收、删撤、销毁;
2.经济赔偿:判令天创国际控股(广州)有限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21 万元;
3.赔礼道歉:要求被告以适当方式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法律透视:肖像权侵权的构成与裁判逻辑
(一)侵权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严格遵循《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核心规定:
1.肖像权的专属性:第 1018 条明确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本质上是对权利专属性的侵犯;
2.侵权行为的法定性:第 1019 条禁止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二被告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吴京形象,完全符合 “未经许可 + 商业利用” 的侵权构成要件;
3.合理使用的排除:二被告的行为不属于第 1020 条规定的新闻报道、教学研究等合理使用情形,其商业营利目的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
(二)21 万元赔偿的计算逻辑
结合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如海淀法院家居企业侵权案),21 万元赔偿额的确定体现三大考量:
1.商业价值损失:吴京作为高知名度演员,其肖像承载的商业代言价值是赔偿计算的基础;
2.侵权情节权重:全国多城市、线上线下全域传播的侵权规模,反映出侵权影响的广度与深度;
3.维权成本补偿:包含调查取证、律师代理等合理开支,符合《民法典》第 1182 条 “损失填平” 原则。
三、行业警示:肖像权保护的三重边界启示
(一)企业:商业宣传不可触碰 “授权红线”
1.授权是前提:无论使用明星肖像还是网络博主形象,均需签订书面许可协议,明确使用范围(地域、载体、期限),避免 “模糊授权” 埋下隐患(参考高圆圆肖像权案);
2.认知需纠偏:“购买图片即拥有使用权”“使用公开形象不侵权” 等错误认知已被司法实践否定(如海淀法院明确 “无授权购买照片仍侵权”);
3.风险自担原则:即便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物料,企业仍需对肖像权来源承担审核义务,不能以 “不知情” 抗辩。
(二)公众人物:主动维权强化权利保护
1.常态化监测:吴京工作室通过市场调研发现侵权的模式,为公众人物维权提供有效范本,建议建立线上线下多渠道监测机制;
2.及时固定证据:采用公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化侵权事实(参考 AI 换脸侵权案的取证方式),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3.维权具有示范效应:年内两次胜诉不仅维护个人权益,更推动行业形成 “尊重肖像权” 的共识。
(三)行业监管:需强化全链条合规约束
家居、保健品等侵权高发行业,应建立肖像权使用的内部审核制度;电商平台需履行主体责任,对入驻商家的宣传物料进行肖像权合规审查,从源头遏制 “搭便车” 侵权行为。
四、结语
吴京诉家居公司案的判决,再次印证《民法典》“肖像权神圣不可侵犯” 的立法精神。在流量经济背景下,企业试图通过 “明星背书” 快速获取市场信任的心理可以理解,但任何商业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此案为所有市场主体敲响警钟:肖像权的商业价值需以合法授权为前提,“免费午餐” 的背后往往是高昂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