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起因:创作贡献与权利认定的根源冲突
(一)核心诉求的法律性质
争议本质是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纠纷。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署名权基于 “独创性贡献” 产生,而非仅依据职务身份。古二(原名程骏年)主张其参与设计《繁花》金融线、火烧丝光棉生意线等核心剧情架构,构成 “实质性创作贡献”,但片尾仅标注 “前期责任编辑”,与其主张的创作劳动不匹配。
(二)争议的直接诱因
2025 年 8-9 月,古二通过公众号 “古二新语” 发布长文及多段会议录音,曝光王家卫认可其 “宝总股市线方案” 的工作群截图(2017 年带有时间戳记录),并披露自己月薪仅 3000 元却承担编剧与助理双重工作。而剧组以 “未签订编剧合同”“仅为资料收集员” 为由抗辩,双方对 “创作贡献” 的认知形成根本对立。
二、事件经过:证据博弈与司法程序的推进
三、当前结果:司法待决与行业规则的即时响应
(一)司法层面的阶段性状态
1.核心的署名权纠纷已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但尚未进入庭审质证阶段,预计审理周期将达 1-2 年。
2.衍生诉讼:秦雯提起的名誉权诉讼已立案,焦点集中于 “古二言论是否属实” 及 “录音是否侵犯隐私”。
(二)行业层面的规范突破
导演协会紧急出台《编剧署名指引》(具体条款尚未完全公开),据行业解读,其参照 WGA(美国编剧工会)标准,明确 “署名需与创作贡献匹配”,并建立争议仲裁机制,填补了此前行业无统一标准的空白。
四、知识产权视角的核心启发
(一)法律适用:独创性贡献的认定需突破 “合同至上”
1.证据效力的关键边界:古二提交的录音、工作群截图仅能证明 “参与创作讨论”,但需进一步举证其主张的剧情设计 “实质性体现在最终成片中”。这提示创作者需留存 “版本比对记录”“修改痕迹” 等直接关联成果的证据。
2.合同的局限性:剧组以 “职务为资料收集” 抗辩,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即便无书面合同,只要能证明独创性贡献,仍可主张署名权。
(二)行业生态:权力失衡下的权利保护困境
1.中小编剧的结构性弱势
事件暴露行业潜规则:无名创作者常承担 “编助一体” 工作,却因缺乏议价能力放弃署名约定。古二 “月薪 3000 元无稿酬” 的遭遇,印证创意劳动价值被严重低估。
2.署名规范的行业必要性
导演协会的指引呼应了 WGA 的经验:需建立 “创作贡献量化标准”(如单集剧本贡献超 33% 可署名)及第三方仲裁机制,避免制片方单方主导署名分配。
(三)创作者启示:权利保护的实操路径
1.证据留存意识:需同步保存 “创作过程文件”(大纲、修改稿)、“沟通记录”(标注时间的修改意见)、“成果关联证明”(成片与初稿的内容比对)。
2.合同条款精细化:应明确约定 “署名层级”(如 “编剧”“联合编剧”)、“贡献未达预期的调整规则”,避免 “资料整理”“顾问” 等模糊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