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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知识产权治理的破局与示范—《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一、 首部综合性立法:填补空白,构建知识产权法治 “四梁八柱”​


《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下称 “条例”)作为福建省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法规,其核心意义首先在于系统性填补了地方知识产权治理的制度空白。在此之前,福建虽在专利、商标等单一领域有政策规范,但缺乏覆盖全类型、全流程的统一法治框架,导致 “九龙治水” 式的管理困境。条例通过七章 55 条的体系设计,实现了三大突破:​


1.全类型权利覆盖:明确将著作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纳入规制范围,甚至包含民间文艺版权等特色客体,形成 “横向到边” 的权利保护网。这与福建 2024 年民间文艺作品登记达 125 万余件(居全国第二)的实践需求精准匹配。​


2.全流程机制规范:从创造、运用到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再到社会共治,构建 “纵向到底” 的管理链条。例如在转化环节,设立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专章,打通 “纸面成果” 到 “现实生产力” 的通道,这一制度设计直接呼应了福建 2024 年技术合同成交额 387 亿元的发展基础。​


3.上位法精准衔接:严格对接《民法典》《专利法》等国家法律,同时针对地方痛点细化规则。如针对技术类案件审理难点,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技术调查官专家库,目前福建法院已首批聘请 33 名技术专家入库,实现 “专业问题专业解决”。​

这种体系化立法,使福建连续 3 年在全国知识产权考核中获评优秀或 A 级等次的实践经验得以固化,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了刚性法治支撑。​


二、 三维制度创新:以知识产权赋能高质量发展​


条例并非简单的规则汇编,而是通过三大制度创新,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发展动能,其意义已超越法律文本本身:​


(一)创新激励:从 “单点突破” 到 “生态培育”​


条例突破了传统 “重奖励、轻生态” 的激励模式,构建多元协同的创新体系:​

1.政策组合拳:整合财政、税收、人才政策,靶向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解决创新型企业 “融资难” 问题。​


2.产学研协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龙头企业建立创新联合体,目前福建已建成 4 个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推动专利转让许可超 2000 件。​


3.收益分配改革:明确 “谁创新、谁受益” 的分配原则,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这一机制已在福建 12 所试点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中显现成效。​


制度落地直接推动创新指标攀升:截至 2025 年 8 月,福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 4.42 万件,同比增长 18.92%,17 项专利获第 25 届中国专利奖,创新 “含金量” 显著提升。​


(二)营商优化:构建 “三化” 保护体系​


条例以知识产权为抓手,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升级版”:​


1.市场化基础: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与交易平台建设,目前全省已建成 60 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3 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实现专利技术要素高效流转。​


2.法治化保障:强化 “严保护、快保护”,建成 7 个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将智能制造、锂电新能源等重点产业专利审查周期从 15.6 个月压缩至 70 天,提速 85%;福州、泉州等地增设知识产权审判法院,平潭设立巡回审判点,形成跨区域司法协同网络。​


3.国际化支撑:建立海外纠纷应对机制,建成 4 个国家级海外维权分中心,助力福建外向型企业 “走出去”—— 这与条例 “拓宽对外交流渠道、支持引进国际高端服务机构” 的规定形成闭环。​


(三)职责厘清:破解 “权责模糊” 治理难题​


条例通过 “三级分工” 机制破解长期存在的协同壁垒:​


1.政府层面:将知识产权纳入营商环境评价,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健全议事协调机制,从顶层设计上保障工作落地。​


2.部门层面:明确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牵头职责,各类管理部门按分工落实,避免 “多头管理、无人负责”。​


3.社会层面:压实网络平台、展会主办方、行业组织等主体责任,构建 “政府监管、社会共治” 的多元格局。​


三、 福建特色彰显:立法如何回应区域发展需求​


条例最鲜明的价值,在于将地方特色转化为制度优势,为区域知识产权治理提供 “福建样本”:​


1.外向型经济适配性:针对福建外贸依存度高的特点,专设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与维权条款,与全省 4 个国家级海外应对分中心形成 “法律 + 服务” 支撑体系,直接服务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2.数字经济先行性: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性立法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托福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份优势,为数字产业创新划定 “权利边界”,这一探索为全国新业态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经验。​


3.闽台融合突破性:创新提出台湾同胞执业便利化措施,允许其考取专利代理师、担任技术调查官,结合平潭对台综合实验区的司法协同机制,推动两岸产业项目与知识产权资源对接,使知识产权成为两岸融合的 “金色纽带”。

四、 对地方知识产权立法的三重启发​


条例的出台与实施,为全国地方知识产权立法提供了重要借鉴:​


1.坚持 “问题导向” 与 “经验固化” 结合:既要针对本地 “创新转化弱、维权成本高” 等痛点设计规则,也要将实践中成熟的协同机制、服务模式通过立法固化。福建将 “技术调查官制度”“创新联合体” 等经验入法,实现了 “实践 - 制度 - 再实践” 的良性循环。​


2.突出 “共性框架” 与 “特色创新” 平衡:在对接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立足区域禀赋开展制度创新。如福建结合 “对台”“数字经济” 特色的条款设计,证明地方立法可在细分领域实现 “全国率先”。​


3.强化 “法律文本” 与 “实施保障” 衔接:条例并非 “纸上谈兵”,而是同步明确了财政保障、考核评价、部门协作等落地措施,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套机制(如技术调查官库、快速维权中心),确保法律从 “条文” 转化为 “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