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沙漠借那一根曲线,缝件披风为你御寒……” 当熟悉的旋律逐渐从主流音乐平台下架,这首由云朵首唱、火遍大江南北的《我的楼兰》,近期因一场横跨数年的版权纠纷再度陷入舆论漩涡。从刀郎收回演唱权,到云朵作品下架、翻唱侵权争议,再到作词人苏柳直播发声力挺,事件背后牵扯的词曲版权归属、表演者权边界、授权期限约定等问题,堪称一堂生动的音乐知识产权 “公开课”。
一、事件回溯:一首爆款歌曲的版权 “拉锯战”
要理清这场纠纷的脉络,需从歌曲创作之初的合作关系与合约约定说起,每一个时间节点都与版权权利的流转紧密相关。
(一) 起源:词曲作者与演唱者的 “黄金合作”
《我的楼兰》诞生于一次偶然的合作 —— 作词人苏柳与作曲家刀郎在活动中相识,决定共同创作一首兼具意境与情感的音乐作品。彼时,刀郎刚收云朵为徒,看中其独特的嗓音条件,便让云朵成为这首歌的首位演唱者。从法律关系来看,此时苏柳依法享有歌词的著作权,刀郎享有曲谱的著作权(即 “词曲分家”),而云朵通过与刀郎所属公司签订合约,获得了歌曲的线下表演授权,这也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二). 转折:版权授权的 “期限到期”
2014 年 7 月,刀郎独家版权所属公司与云朵解除《合同书》,但在解约协议中明确约定:云朵可在线下演出中表演包括《我的楼兰》在内的相关作品,授权期限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这一约定并非 “终身授权”,而是具有明确时间边界的权利许可 —— 从法律角度看,这属于《著作权法》中的 “表演权许可”,且为 “有期限许可”。
2024 年 10 月,距离授权到期还有两个月,刀郎方面正式宣布:收回《我的楼兰》《爱是你我》等四首歌曲的演唱权,仅保留《倔强》一首歌曲给云朵二十年的表演授权。这一决定并非 “突然发难”,而是基于此前合约中 “期限届满后权利回归” 的约定,符合《民法典》中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的规定。
(三). 发酵:下架与翻唱引发的争议升级
2025 年 7 月,有网友发现:云朵演唱的《我的楼兰》在 QQ 音乐、网易云音乐等主流平台已无法搜索,同时多个音乐账号上传了其他女歌手翻唱的版本,部分翻唱作品还标注了 “付费收听”。这一现象直接引发两大争议:
1.云朵为何不能继续演唱?—— 核心在于授权期限已过,未获得新的许可;
2.翻唱行为是否合法?—— 刀郎方面随即回应,“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个人或公司翻唱灌录这些歌曲进行音频发行”,明确否定了翻唱的合法性。
2025 年 9 月 21 日,作词人苏柳在公益直播中发声,称 “《我的楼兰》能火,云朵的功劳最大”,并提到云朵曾 “用朗诵重新演绎” 歌曲,这番表态让本已平息的纠纷再度升温,也让公众的目光聚焦到 “表演者权与词曲版权的边界” 这一核心问题上。
二、知识产权视角:纠纷背后的 3 个法律关键问题
这场风波看似是 “师徒反目” 的情感纠纷,实则是音乐版权领域常见法律问题的集中体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 年修订版),我们可从三个维度拆解事件中的法律逻辑。
(一). 版权归属:“词曲分家” 下的权利主体清晰化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对于《我的楼兰》而言,权利归属存在明确的 “二分法”:
1.词著作权:归属于作词人苏柳,包括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2.曲著作权:归属于作曲家刀郎,权利内容与词著作权对应;
3.表演者权:云朵作为首唱者,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权利,但表演者权依赖于词曲著作权的许可—— 若未获得苏柳(词)和刀郎(曲)的双重许可,云朵无法单独行使表演权。
这也解释了为何刀郎能 “收回演唱权”:刀郎作为曲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苏柳若未单独授权云朵,即便云朵获得刀郎许可,也无法完整行使表演权。
(二). 授权期限:“到期收回” 是版权人的合法权利
部分网友质疑 “刀郎收回授权是否不近人情”,但从法律层面看,这是版权人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刀郎公司与云朵的合约中,已明确约定表演授权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未达成新的许可协议,云朵继续表演《我的楼兰》即构成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这一逻辑与 “租赁房屋到期后需重新签订合同” 类似 —— 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许可使用同样需要明确的时间边界,这也是对创作者权利的基本保护。
(三). 翻唱与演绎:这些行为可能触碰 “侵权红线”
事件中另一个争议点是 “翻唱合法性” 与 “特殊演绎的权利边界”,这也是音乐版权纠纷的高频领域:
1.未经授权的翻唱发行 = 侵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发行权” 是著作权人的核心权利。若翻唱者未经苏柳、刀郎许可,将《我的楼兰》翻唱后上传至平台并进行收费,既侵犯了词曲作者的复制权(将作品转化为音频文件),也侵犯了发行权(通过平台向公众提供作品),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刀郎方面明确 “未授权翻唱灌录”,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些翻唱行为的违法性。
2.“朗诵演绎” 并非 “免罪金牌”:苏柳提到云朵 “用朗诵重新演绎”,有观点认为 “朗诵不属于演唱,不构成侵权”,但这一说法存在法律误区。若朗诵内容完整使用了苏柳的歌词,且未获得词著作权人的许可,可能侵犯 “表演权”(《著作权法》中 “表演权” 包括 “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若朗诵过程中对歌词进行修改,还可能侵犯作者的 “修改权” 或 “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歪曲、篡改作品)。
3.合作作品修改需 “全体同意”:《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即便有人想对《我的楼兰》重新谱曲(使用苏柳的歌词),也需获得苏柳的明确许可 ——“改一个字都需全体作者同意” 并非夸张,而是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严格保护。
三、行业启示:从《我的楼兰》风波看音乐版权保护的 3 个关键
这场纠纷不仅是个体事件,更折射出音乐行业版权保护的共性问题,对创作者、表演者、平台方均有重要启示:
(一). 创作者:明确权利归属,签订书面许可合同
对于词曲作者而言,需在合作之初明确权利归属(如 “词曲分家” 还是 “共同所有”),并与表演者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明确授权范围(如 “仅线下表演”“含线上发行”)、授权期限(避免 “终身授权” 的模糊约定)、许可费用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清引发纠纷。
(二). 表演者:尊重版权边界,及时续期授权
表演者需清晰认识到 “表演者权依赖于词曲版权许可”,在授权到期前及时与版权人沟通续期,若未获得新的许可,不得继续使用作品。同时,对于 “特殊演绎”(如朗诵、改编),需单独获得作者许可,避免因 “形式创新” 忽视版权合规。
(三). 平台方:强化版权审核,杜绝 “侵权内容上架”
音乐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关键环节,需履行 “版权审核义务”,对上传的翻唱、演绎作品,要求上传者提供词曲作者的书面许可证明,避免因 “审核不严” 成为侵权行为的 “帮凶”。此前多个平台下架云朵版本及侵权翻唱,正是履行审核义务的体现。
《我的楼兰》的旋律或许会因版权纠纷暂时下架,但这场风波带来的版权启示却值得长期关注。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无论是 “师徒合作” 还是 “商业授权”,唯有尊重法律边界、明确权利义务,才能让好作品真正 “源远流长”,而非陷入无休止的版权拉锯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