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深度融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当下,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如影随形,亟待清晰的司法裁判予以规范和指引。9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磅发布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情况及8起典型案例,这一举措犹如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航道上树立起了醒目的灯塔,为界定相关法律边界、规范行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撑。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在发布会上指出,近年来,涉人工智能案件呈现出增长迅速、纠纷类型复杂多元的态势。案件所涉案由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合同等方面。不仅如此,案件覆盖的产业领域持续扩展,不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行业,而是向文娱、金融、广告营销等传统产业广泛渗透。这一现象表明,人工智能技术在赋能千行百业的同时,也因技术应用的复杂性、规则适配的滞后性以及主体角色的多元性,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此次发布的8起典型案例,犹如一面多棱镜,从不同维度折射出人工智能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且均已生效,部分案例具有重大行业指引意义,堪称司法实践中的标杆。
在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2月运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精心设置参数、输入提示词,成功生成一张具有独特摄影风格的少女肖像图,并于同月将其发布至小红书平台。然而,被告刘某某却在百家号发布文章时,擅自使用该图作为配图,不仅截除原作者水印,还未注明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图片属于艺术领域的造型作品,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两大关键要素。从构思到最终选定生成结果,原告李某某投入了大量智力劳动,其过程充分体现了个人的审美选择与独特个性表达,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中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尽管AI模型本身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作者,但李某某作为直接进行智力投入并选定生成结果的主体,当之无愧地成为涉案图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刘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图片并去除署名水印的行为,无疑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此案的重大意义在于,明确了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若满足作品的法定定义,应被认定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在确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权属时,可依据开发者、使用者、所有者等各参与方对生成内容的独创性智力贡献来判定。这一案例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践范式,在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权利认定新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领性和方向性作用,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等多项荣誉。
在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是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的著作权人,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为被许可使用人。该系列虚拟形象由多家单位联合精心制作,其中虚拟数字人甲曾获评2022年行业年度热点,在多个平台收获大量粉丝。然而,被告孙某某作为原联合创作单位的员工,离职后却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模型网”上擅自销售涉案虚拟人物模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虚拟数字人甲全身及乙头部形象并非源自真人,而是制作团队凭借自身创造力独立创作完成。在形象设计上,线条、色彩等方面均体现出独特的美学选择与判断,具有显著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被诉模型在五官、发型、服饰等独创性元素的组合上,与权利作品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对于平台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平台服务类型、对内容的干预程度、是否直接获利及作品知名度等多方面因素,最终认定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根据权利类型、市场价值、行为人主观过错、侵权规模及损害后果等,判令被告孙某某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孙某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此案清晰地明确了虚拟数字人形象的法律属性及独创性认定标准。虚拟数字人由外在表现及技术内核两部分组成,在外在表现层面,若能体现制作团队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即可认定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有力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这些典型案例,犹如一套组合拳,从著作权、人格权等多个角度,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指引。它们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人工智能领域面临的具体法律纠纷,更对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与社会伦理规范的形成,产生了深远且积极的影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创新与广泛应用,相信司法机关将继续发挥其职能作用,通过公正、合理的裁判,为人工智能产业的蓬勃发展保驾护航,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推动人工智能技术朝着造福人类社会的方向稳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