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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 “破与立”:为 “人工智能 +” 铺路搭桥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实施 “人工智能 +” 行动的意见》(下称《意见》),不仅为人工智能与各行业深度融合指明了方向,更在知识产权制度层面进行了一系列突破性探索。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不断冲击传统规则的当下,这些制度创新既 “破” 除了传统产权模式的桎梏,又 “立” 起了适配智能时代的新规则,为 “人工智能 +” 的健康发展筑牢了制度基石。


一、“破”:打破传统产权模式的局限性

传统知识产权体系建立在工业时代的技术背景下,强调权利的排他性和主体的明确性,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数据要素的特殊属性、创作模式的革新等新问题,传统模式的局限性日益凸显。《意见》直面这些挑战,在制度层面进行了突破性探索。


一方面,《意见》提出的 “基于价值贡献度的利益分享机制”,有效破解了数据 “非竞争性、非排他性” 与传统排他性产权之间的矛盾。数据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 “燃料”,其价值在于流通和共享,但传统的排他性产权模式容易导致数据被少数主体垄断,形成 “数据孤岛”,严重阻碍数据价值的释放。“基于价值贡献度的利益分享机制” 跳出了 “要么独占、要么公用” 的二元思维,而是根据不同主体在数据产生、收集、加工、使用等环节的贡献度来分配权益。例如,在医疗 AI 领域,医院提供了原始病例数据,技术公司对数据进行脱敏、标注和模型训练,应用方将模型用于疾病诊断,各方都能根据自身的贡献获得合理回报。这一机制既保护了数据产生者、加工者的合法权益,又激励了数据的有序流动,让数据这一关键生产要素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应用提供了充足的数据支撑。


另一方面,《意见》在人工智能创造物对 “创作主体”“权利客体” 传统定义的冲击下,进行了有益的制度探索。在传统知识产权体系中,创作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权利客体也有着明确的范围和界定。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AI 独立或协同人类进行创造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如 AI 生成的文字作品、图像、音乐甚至代码等。这些创造物使得 “创作主体” 的边界变得模糊 —— 究竟是 AI 本身、AI 的开发者、使用者还是其他主体?同时,这些新型创造物也对 “权利客体” 的界定提出了挑战,它们与传统的作品、发明等有着明显的区别。《意见》虽然没有明确 AI 独立创作的版权归属等具体问题,但强调 “协同应用” 的导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思路。这一导向意味着不再纠结于单一的权利归属,而是更注重促进这些创造物的应用和价值实现,通过鼓励各方协同合作,推动人工智能创造物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这种探索为未来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预留了空间。


二、“立”:建立适配智能时代的新规则

在打破传统产权模式局限性的同时,《意见》积极构建适配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新规则,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构建完整链条,为 “人工智能 +” 行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公共财政资助项目版权开放” 的制度设计,巧妙地平衡了公共利益与私人收益。公共财政资助的项目,其成果本质上是用公共资金产生的,理应为社会公众所共享,以实现公共价值最大化。但如果完全开放而不考虑参与项目的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的利益,又会打击它们参与公共项目的积极性。《意见》明确要求公共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版权内容依法合规开放,既确保了公共投资产生公共价值,让更多的人工智能研发者能够利用这些成果进行进一步创新,如高校的 AI 基础算法研究成果向企业开放,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又通过 “依法合规” 的限定,保护了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如在开放过程中保障其署名权等。这一制度设计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让公共资源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效用,同时也激励了社会力量参与公共项目的研发。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与协同应用” 的部署,则构建了 “研发 - 保护 - 转化” 的闭环,有力支撑了人工智能技术从实验室走向产业落地。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投入大、周期长,需要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来激励创新,让研发主体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从而愿意持续投入研发。同时,知识产权只有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才能体现其价值。《意见》强调知识产权的转化与协同应用,鼓励建立专利池、交叉许可等机制,促进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成果的整合与共享。例如,在自动驾驶领域,不同企业分别拥有不同的核心专利,通过专利池的形式实现交叉许可,能够避免专利纠纷,加快技术的产业化进程。这一部署打通了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应用的完整链条,让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 “人工智能 +” 在各行业的深度应用。


《意见》中知识产权制度的 “破与立”,体现了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也为 “人工智能 +” 行动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随着这些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地,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必将在规范中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