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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湃侵犯华为海思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一审判决生效:半导体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里程碑事件

2025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尊湃通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侵犯华为海思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14名被告人均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主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由于14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8月生效,标志着这起震动中国半导体产业的知识产权窃密案尘埃落定。


一、案件核心事实:团队式窃密与产业化运用

(一)技术背景与商业秘密权属

华为海思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自2011年起启动Wi-Fi芯片研发项目,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长期自主研发,形成了涵盖芯片架构、射频电路设计、信号处理算法等40余项核心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体系,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这些技术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直接支撑了华为在5G通信、物联网等领域的战略布局。


(二)侵权行为的组织化实施

被告人张某原系海思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于2021年3月创立尊湃公司,聚焦Wi-Fi 6芯片研发。为快速实现技术突破并吸引融资,张某与周某甲、刘某等4名原海思高管共谋,以高薪、股权激励等手段,系统性招募海思在职或离职员工。截至案发,共有7名海思员工通过截屏、抄录、微信传输等方式,将海思的技术文档、设计图纸、测试数据等非法提供给尊湃公司,其中部分人员甚至勾结仍在海思任职的员工赵某、屠某,形成“内外勾结”的窃密网络。


(三)技术侵权的实质性证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的司法鉴定显示,尊湃公司研发的Wi-Fi芯片技术中,有40个核心技术点与海思商业秘密存在90%以上的同一性,构成实质性相同。例如,在射频前端电路设计中,尊湃芯片的阻抗匹配方案、信号放大电路拓扑结构与海思技术完全一致,而这些技术点均未公开且具有极高的研发难度。


二、法律程序与判决依据

(一)刑事司法的全链条打击

上海市公安局于2023年底侦破此案后,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24年4月10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重点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审查:

1. 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通过专家论证和技术比对,确认涉案40余项技术信息未被公开披露,且不为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悉。


2. 侵权手段的不正当性:被告人通过“挖角+窃密”模式获取技术,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3. 侵权后果的严重性:被非法获取的技术信息估值达3.17亿元,且尊湃公司已将侵权技术用于产品研发并试图量产,严重损害了华为的市场竞争力。


(二)司法判决的典型意义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本案属于“团队式窃密+产业化运用”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法律示范价值:

1. 明确技术秘密的实质性相似标准:以“40个技术点90%以上同一性”作为侵权判定依据,为高科技领域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提供了量化范式。


2. 强化企业高管的法律责任:张某作为原海思技术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组织窃密,被认定为主犯并从重处罚,凸显“关键少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义务。


3. 创新司法保护措施:除对个人判处刑罚外,法院还裁定冻结尊湃公司资金9965万元,强制解散公司并销毁侵权技术,从源头切断侵权技术的扩散路径。


三、行业影响与警示

(一)对半导体产业的深远冲击

1. 人才流动的合规重构:本案暴露了行业内“挖人即窃密”的潜规则,促使企业加强对员工离职前后的知识产权管控。例如,华为此后修订了《员工保密协议》,明确禁止离职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从事同类技术研发。


2. 投资者责任的再审视:尊湃公司在成立两年内获得小米、高榕资本等机构数亿元融资,但投资方未对技术来源进行充分合规审查。该案倒逼风险投资机构将知识产权尽调纳入投资决策核心流程。


3. 技术研发的范式转变:海思为防止类似侵权,已将部分核心技术研发从“集中式团队”转向“模块化分布式”模式,并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研发过程的可追溯性。


(二)对国家科技安全的战略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案件通报中特别强调,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关乎企业利益,更关系到国家关键核心技术安全。Wi-Fi芯片作为物联网、自动驾驶等领域的核心部件,其技术控制权直接影响国家产业安全。本案中,若尊湃公司的侵权芯片大规模商用,可能导致我国在通信标准制定、产业链自主可控等方面受制于人。


(三)对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的启示

本案被国际知识产权界视为中国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的标志性事件。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2025年《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报告》中专门提及此案,认为中国通过刑事司法手段打击“系统性窃密”的做法,为全球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治理提供了新范式。


四、结语:从个案严惩到生态重构

尊湃案的判决生效,既是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一次强力震慑,也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契机。对企业而言,需建立“技术研发-保密管理-侵权预警”的全生命周期保护体系;对监管部门而言,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跨部门协同,完善技术秘密司法鉴定标准;对社会公众而言,需树立“尊重原创、拒绝剽窃”的知识产权价值观。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以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