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I创作模糊了权利边界、网络侵权跨越了地域限制,中国影视产业司法保护迎来体系化升级。
2025年6月底,浙江东阳、上海松江、山东青岛黄岛、陕西西安雁塔、湖南长沙开福、江苏无锡滨湖六地法院共同签署《关于开展跨域司法协作共护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框架协议》(下称《协议》),首次构建覆盖东西部核心影视产业聚集区的司法协作机制。这一举措直面影视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跨域侵权认定难”“AI内容确权缺位”“产业链保护割裂”三大痛点,标志着我国影视知识产权保护从单点突破迈向全域协同。
一、协作机制:打破地域壁垒,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
影视产业具有“创作要素跨区域流动、版权形态多元衍生、纠纷类型复杂叠加”的典型特征。而传统司法管辖的地域限制,导致权利人在跨区域维权时面临重复举证、裁判尺度不一、执行效率低下等困境。
此次六地法院的协作机制以三大核心路径破解这一难题:
1. 信息共享与数据互通:建立司法数据、行业动态、侵权线索的实时共享平台,降低跨域维权成本;
2. 案件协同处理:对跨区域侵权案件统一证据标准、协同调查取证,缩短维权周期;
3. 裁判规则统一:通过典型案例发布与法官联席会议,提炼类案裁判规则,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
这一设计直指影视版权保护的“阿喀琉斯之踵”——例如,某剧组在松江拍摄、于东阳制作、遭黄岛网络盗播时,权利人可依托协作网络启动多地联动取证与审理,避免因管辖分割导致的维权阻滞。
二、技术响应:AI内容确权与网络侵权追责的司法破题
伴随AI技术渗透影视创作,法律滞后性日益凸显。迪士尼诉Midjourney案、环球音乐诉Suno案等全球性纠纷暴露出训练数据合法性、生成内容权利归属、实质性相似认定等新型法律冲突。
《协议》明确将“AI生成内容权利界定”和“网络侵权跨域追责”列为重点攻关领域,其司法应对逻辑体现在:
权利生成层面:参考我国司法实践(如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案),强调用户通过深度指令调整与个性化表达方可获得著作权,否定简单提示词的独创性;
侵权认定层面:借鉴美国作家诉Anthropic案中“学习模式≠复制表达”的裁判思路,区分技术训练与侵权使用的边界;
协作执行层面:建立AI生成内容溯源机制,要求技术平台标注来源信息,便于跨域追踪侵权主体。
东阳法院法官王伟侃在签约研讨会上直言:“需通过协作机制凝聚司法智慧,避免技术红利沦为侵权洼地”。
三、典型案例:“三合一”审判与全链条保护的实践样本
协作机制落地同期,六地法院联合发布 《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陆某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具标杆意义:
刑事维度:对盗版团伙主犯判处实刑,突出打击恶意侵权;
民事维度:同步判令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实现“惩处+救济”双效合一;
行政衔接:向监管部门移送违法线索,触发后续行政执法。
该案彰显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在影视版权保护中的优势——突破传统程序割裂,将刑事证据直接转化为民事赔偿依据,显著提升维权效率。这一模式已被纳入协作机制标准化流程,未来将推广至跨域案件处理中。
四、产业影响:从司法协作到影视经济生态重构
六地法院辖区覆盖中国60%以上的影视产能:东阳横店影视城年接待剧组占全国70%,松江聚集华策、柠萌等8000余家影视企业,黄岛、雁塔等地则形成特色影视产业集群。协作机制对产业的深层价值在于:
企业维权成本有望降低30%以上。例如,松江某剧组发现西安网站盗播其剧集时,可直接通过协作平台触发属地法院证据保全,无需跨省公证。
五、未来挑战:协作深度与技术迭代的平衡
尽管机制已奠基,但纵深推进仍需突破三重关卡:
1. 规则细化:AI创作中用户、平台、训练数据提供方的著作权分配比例需进一步明确;
2. 技术赋能:利用区块链建立跨域版权存证系统,防止生成内容篡改;
3. 国际接轨:参考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测试法,构建符合中国影视产业特点的AI训练数据合法性认定标准。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在近期研讨会中强调:“影视司法协作需从‘物理联合’升维至‘化学融合’”,暗示下一步或推动立法层面增设影视版权特别条款。
结语:协作机制背后的司法现代化转型
六地法院此举绝非孤立的地方试验,而是对国家“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战略的司法响应。其核心价值在于:以跨域协作应对产业无界化,以技术响应拥抱创作智能化,以案例规则填补立法滞后性。
当横店的宫墙光影与松江的科技影都通过司法协议紧密联结,中国影视产业终于迎来一幅清晰的版权保护导航图——在这里,创新者的心血不再消散于地域割裂的迷雾中,侵权者也再难藏身于技术变革的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