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换脸” 引发的著作权之争:陈某诉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剖析
在短视频创作领域,陈某以 “摄影师某某” 之名活跃于抖音平台,其精心拍摄并发布了 13 段女子身着古装展示的短视频。这些短视频虽时长仅 10 秒左右,却在内容编排、景别选取、拍摄角度等方面独具匠心,融入了陈某的创作构思与审美表达,具备受法律保护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抖音小程序 “某颜”,主打 AI 视频合成算法换脸技术。该小程序上展示的 13 段短视频,除人物面部五官特征经 AI 算法替换外,视频场景、镜头运用、人物造型及动作设计等核心元素,均与陈某发布的短视频基本一致。“某颜” 用户能够通过观看广告或购买会员的方式,将小程序展示视频中的人脸替换为自己的人脸并保存,易某公司借此模式获取商业利益。陈某发现其作品被如此利用后,认为自身著作权遭受侵害,遂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4.8 万元及合理开支 2000 元。
法律判定:从独创性到侵权认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对案件涉及的诸多法律要点进行了严谨判定。首先,明确陈某拍摄的原始视频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其在创作过程中对各种元素的独创性选择与安排,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且陈某通过在抖音平台实名认证账号发布视频等行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其为作品著作权人。
在判断 “某颜” 小程序展示的涉案视频是否侵权时,法院认定,该视频虽经 AI 算法对原始视频进行人脸局部替换合成,但这一过程并非具有独创性的创作行为。易某公司未对视频内容进行具有实质意义的创作性改变,算法替换人脸未赋予视频新的独创性表达。新视频保留了原视频的场景、镜头语言、人物造型、核心动作等关键表达,整体上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从侵权行为认定来看,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陈某许可,将其作品用于 “某颜” 小程序运营,以营利为目的,将陈某的作品作为 AI 换脸素材库的核心内容,这种行为影响了原作品的市场价值,且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易某公司以 “用户上传” 作为抗辩理由,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且存在工作人员直接接收、处理视频的行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对侵权风险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被判定侵害了陈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件影响:技术应用与法律规制的碰撞
这一案件在 AI 技术应用与法律规制层面产生了深远影响。在 AI 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AI 换脸” 等新技术应用不断涌现,其在娱乐、影视等领域虽具有一定创新价值,但也极易引发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本案明确了仅通过 AI 技术对他人作品进行局部元素(如人脸)替换,不会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 “改编”,生成物本质上仍是原作品的再现。以营利为目的,实质性再现原作品核心表达的换脸使用行为,同样不构成合理使用。这为后续涉及 AI 技术应用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对于技术企业而言,本案敲响了警钟。利用 AI 算法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若其行为超出单纯技术工具范畴,对侵权风险具有明显预见可能性时,便负有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以 “技术中立” 为由规避侵权责任。企业在开发和运营涉及 AI 技术的产品或服务时,必须加强对素材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避免因技术应用不当而陷入法律纠纷。
从行业发展角度,本案的判决有利于规范 AI 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促进 AI 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互动。它促使企业在追求技术创新的同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推动行业建立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实现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的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