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种子是基础性、战略性的核心资源。2025年4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7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迈入新阶段。该《条例》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全文共8章49条,从明确总体要求、提高保护水平、严格品种权授予条件、完善申请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优化,为我国种业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126。
一、制度升级:以高水平保护激发育种创新活力
- 扩大保护范围与环节,强化权利追溯能力
- 新《条例》将保护范围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扩展至收获材料,保护环节从传统的生产、繁殖、销售延伸至“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全链条行为,并将品种权效力覆盖至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无显著区别的品种及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的其他品种129。这一调整显著降低了品种权人的维权举证难度,尤其是对无性繁殖作物(如马铃薯、果树)和常规品种的保护更为有效,有助于遏制产业链中下游的侵权行为,推动形成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9。
- 延长保护期限,激励长期创新投入
- 木本、藤本植物品种权保护期从20年延长至25年,其他植物从15年延长至20年,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1991年文本)接轨19。此举回应了育种周期长、成本高的行业特点,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原始创新,培育更具市场价值的突破性品种。
- 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平衡利益分配
- 新《条例》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EDV)的商业化需经原始品种权人许可,且EDV权利人不得从后续派生品种中获利39。这一制度既保护了原始创新者的权益,又避免了简单修饰性育种的投机行为,推动育种资源向高价值原始创新倾斜,促进种业从“模仿改良”向“自主创制”转型9。
二、严格规范:优化品种权授予与市场管理
- 严控品种权授予条件,保障公共利益
- 《条例》明确禁止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品种授予权利,并新增品种命名规范,要求名称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引发误解,违者将责令更名或宣告无效16。此外,农作物品种若已审定或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新品种权,或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事实扩散的,视为丧失新颖性28。这些规定强化了品种管理的科学性,防止低质量品种挤占市场资源。
- 简化程序与强化救济措施,提升行政效能
- 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缩短至3个月(复杂情况可延长3个月),并增设因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丧失的恢复机制15。同时,境外申请统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且繁殖材料出口需遵守《种子法》规定,进一步规范种质资源管理,防范生物安全风险28。
三、现实意义:构建种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 助力种业振兴行动,提升国际竞争力
- 当前全球种业竞争加剧,我国种业面临“卡脖子”风险。新《条例》通过对接UPOV公约标准,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扫除制度障碍,同时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推动我国从种业大国向种业强国迈进9。
- 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激活创新生态
- 新规明确职务育种、委托育种的权属分配规则,并允许品种权转让和质押,为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提供制度保障36。例如,农民自繁自用和科研使用授权品种可免许可费的规定(第十二条),既保护了公共利益,又为后续创新保留了空间7。
- 护航粮食安全与乡村振兴
-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强化品种保护可有效提升良种覆盖率与粮食单产。据统计,我国农作物良种覆盖率已超96%,但部分领域仍依赖进口。新《条例》通过激励本土创新,有望减少对外依存度,为粮食安全与乡村振兴提供种源支撑9。
结语
修订后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我国种业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通过扩大保护范围、严格授权条件、优化程序规则,该条例不仅为育种创新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全球种业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未来,随着配套细则的落地与执法力度的强化,我国种业有望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规范的双重驱动下,加速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