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是平衡原研药企创新激励与仿制药企市场竞争的关键制度设计。我国自2021年《专利法》引入专利链接制度以来,已初步构建起包含行政裁决、司法审判、信息公示等环节的纠纷解决体系。结合现行机制运行实践,其创新发展可从以下维度深化推进:
一、制度框架的精细化完善
1.专利信息登记标准的动态优化
针对《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专利类型分类模糊问题,细化化合物专利、用途专利、制剂专利等子类登记规则,明确不同专利类型对仿制药上市的限制效力。
建立专利信息动态核查机制,要求原研药企定期更新专利状态(如无效宣告、权利转移),避免因信息滞后导致仿制药企误判侵权风险。
2. 首仿挑战期的权责平衡机制
在现行12个月“首仿挑战期”基础上,探索差异化期限设置:对治疗罕见病、儿童用药等特殊药品,可适度延长挑战期至18个月,以激励仿制药企参与高社会价值药品开发。
明确仿制药企挑战专利失败后的赔偿责任上限,防止过度诉讼风险抑制仿制药市场活力。
二、程序衔接的效率化升级
1. 行政裁决与司法审判的协同提速
推广“行政-司法审查结论互认”机制: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侵权判定的行政裁决,法院可直接采纳技术事实认定结论,聚焦法律争议审理,缩短诉讼周期。
试点专利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并行审查”模式,允许仿制药企在提起专利无效请求的同时推进上市审批程序,避免程序空转延误药品可及性。
2. 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拓展
建立行业调解委员会:由药学专家、法律人士组成中立第三方,针对复杂技术争议开展专业调解,2024年统计数据显示,行政裁决案件和解率达81%,证明调解机制具备推广基础。
探索“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衔接机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降低维权成本。
三、国际规则的本土化适配
1. 生物类似药与中药复方制剂的规则创新
针对生物类似药审评周期长、技术门槛高的特点,参考欧盟“Bolar例外”规则,明确仿制药企在专利期内开展非商业性研究的合法性边界。
建立中药复方制剂专利保护特殊规则:对经典名方二次开发成果,采用“数据保护期+专利保护”双重机制,兼顾传统知识传承与现代技术创新。
2. 跨境纠纷协作机制建设
深化与“一带一路”国家药品监管机构合作,推动专利链接制度互认,助力国产仿制药海外上市。
参与国际药品专利纠纷仲裁标准制定,提升我国在《TRIPS协定》修订中的话语权。
四、技术支撑的能力化强化
1. 技术事实查明专业化
组建跨学科技术调查官队伍,覆盖化学药合成、生物药表达系统、中药活性成分鉴定等领域,2024年专利复审无效案件技术调查官参与率达73%,可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
开发AI辅助专利侵权判定系统,通过语义分析、分子结构比对等技术,提升复杂化合物专利侵权判定的客观性。
2. 药品专利价值评估体系构建
建立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专利评估指标,纳入治疗效果、患者依从性、生产成本等维度,为专利强制许可、开放授权提供科学依据。
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评估,将纠纷解决机制成熟度纳入药企信用评级体系。
结语
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需以“平衡创新保护与公共健康”为核心,通过制度细化、程序优化、规则国际化、技术专业化四重路径协同推进。这不仅关乎医药产业创新生态的良性循环,更是实现“健康中国2030”战略目标的关键制度保障。未来应持续跟踪机制运行效果,动态调整政策工具,最终构建起兼具效率、公平与国际竞争力的药品专利治理体系。